中國網地產訊 6月24日,雅居樂集團釋出公告稱,公司作為借款人及其若干附屬公司(擔保人)與若干財務機構(其一作為信貸代理人及質押代理人),訂立一項信貸協議。
據此,公司獲授予包括一筆初始金額為32.42億港元(附帶6億美元(或等值港元)增額權)的定期貸款信貸,為期36個月,年利率相等於按3.25%加上於相關日期的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就港元貸款而言)或於相關日期的由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CE基準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息(就美元貸款而言)的總和。
公告顯示,根據信貸協議,倘出現相關情況,便將產生違約事件,如陳卓林先生、陳卓賢先生、陸倩芳女士、陳卓雄先生、陳卓喜先生及陳卓南先生不共同(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本;及/或陳氏家族無權或停止有權對公司行使管理控制權;及/或陳卓林先生不擔任或停止擔任公司董事會主席。
倘發生違約事件並仍持續當中,信貸代理人可取消信貸協議項下的總承諾;宣佈信貸協議及其他附屬檔案項下的全部或部份該貸款,連同應計利息,以及所有應計或尚欠的其他款項即時到期及須予償還;宣佈全部或部份該貸款須予償還;及/或行使或指示質押代理人行使其於信貸協議及其他附屬檔案項下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救濟、權力或酌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