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設立海外家族信託,反被多徵1.2億稅款,這個判例非同尋常

△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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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

設立海外信託不僅不能避稅,反而會增加稅負

這不近日就有一例,

本來是經過縝密稅務籌劃,這個 英國富豪在澳洲設立了一個家族信託,

可等他收到信託分配的收益後,澳洲稅局突然認定或補繳約2,600萬澳元的稅款(約合1.2億人民幣)。

怎麼回事?

1

一個富豪,

設立了一個澳大利亞全權信託

前花旗銀行家、現英國供應鏈金融公司Greensill(估值250億)的創始人——富豪Lex Greensill先生(下稱Greensill),

出生在澳大利亞,後來移居英國,擁有澳英雙重國籍。

△圖:2019年胡潤全球獨角獸榜,Greensill公司以250億元估值上榜

△圖:Greensill與英國王子查爾斯

2010年,Greensill設立了一個澳大利亞家族信託,這是一個全權信託

信託的受託人,是澳大利亞私人公司Peter Greensill Family Co Pty Ltd,

信託的受益人之一是Greensill本人。

而信託資產,是一家澳大利亞控股公司Greensill Capital Pty Ltd,這家公司下面,主要持有兩家英國公司,其中之一Greensill Capital (UK) Limited,便是這家估值250億元的供應鏈金融公司,也是Greensill家族信託的最主要信託資產

△圖:Greensill的家族信託

2

本是經過籌劃,

認為出售信託資產免稅

信託設立之後幾年,2014年到2017年,

出於業務方面考慮,Greensill決議出售部分信託資產, 即出售澳大利亞控股公司的股份。

2014年到2017年,Greensill一共出售澳大利亞控股公司的股份獲得利得收入約6,000萬澳元(約合2.8億人民幣)。

這6,000萬資金,全部進入了Greensill的家族信託,並最終由 受託人全數“酌情”分配給了Greensill個人。

按照當時的籌劃,Greensill認為,這筆錢在澳大利亞是免稅的

非納稅居民 非應稅資產=免資本利得稅?

因為根據澳大利亞「所得稅評估法1997」-s885.10,

非澳大利亞稅收居民,出售非澳大利亞應稅資產,所獲資本利得是不用向澳大利亞納稅的。

△圖:澳大利亞所得稅評估法1997

這裡,雖然Greensill的家族信託是澳洲信託,

但Greensill本人,是英國稅收居民,即是澳大利亞的非稅收居民

同時,出售的雖然是澳大利亞公司股份,但收益主要來自在英國運營的公司,並不屬於澳大利亞法定的“應稅財產”(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

所以,Greensill家族信託的受託人,當時是直接將6,000萬全數作為信託收益分給了Greensill個人,並未代表Greensill向澳大利亞繳納任何利得稅。

3

澳大利亞稅局要求補稅

到 了2019年,

澳大利亞稅局審查到該信託的稅務情況後,遂向受託人發出評估檔案,要求受託人就Greensill分獲的6 ,000萬澳元的資本利得收入,補繳稅款

之後,Greensill上訴法庭,而法院最終支援了稅局的徵稅決定(判決書[2020] FCA 559)。

法院認為,

Greensill案件,並不適用澳大利亞「所得稅評估法1997」-s885.10。

因為在這裡,Greensill本人確實是非稅收 居民,而且出售的資產也確實不是澳大利亞應稅財產。

但是,Greensill獲得收入並非「所得稅評估法1997」裡所謂“來自資本利得稅事件”(from a CGT event )的資本利得收入,而是屬於來自受託人的分配所得。

△圖:澳大利亞法院判決書[2020] FCA 559

而按澳大利亞所得稅法ITAA 1936對居民信託受益人的納稅規定,受益人從信託分配所得,按照受益人本身的稅率納稅。

按非居民納稅人稅率看,最高檔45%,則Greensill6,000萬的信託收益,或應補繳約2,600萬元的稅款

△圖:澳大利亞非居民個稅稅率

4

業界譁然:這不公平!

在法院對Greensill案件裁決應納稅後,澳洲信託界是一片譁然。

有人為澳大利亞全權信託唱衰

一些專家表示, “在澳大利亞,出於財產保護、靈活性和繼任計劃等目的,全權委託家族信託非常普遍。而Greensill裁決可能會影響有非居民受益人的委託人繼續適用全權信託,因為會產生不必要的稅負成本。”

而更多人認為Greensill案是不公平的,“該裁定是令人失望的”。

1、如果不透過澳大利亞信託持有股份,而是Greensill個人直接持有

因為如果Greensill不是透過澳大利亞全權信託,而是由他個人直接持有澳洲控股公司的股份,

那麼在出售時,適用「所得稅評估法1997」-s885.10,是“非居民個人 出售非澳大利亞應稅資產”,是不用繳納資本利得稅的。

△圖:換為Greensill個人直接持澳大利亞控股公司股份

2、如果設立的不是澳大利亞信託,而是外國信託

因為如果Greensill不是透過澳大利亞全權信託,而是透過設立非澳大利亞信託持有澳洲控股公司的股份,

那麼在出售時,也適用「所得稅評估法1997」-s885.10,是“外國信託受託人 出售非澳大利亞應稅資產”,不用繳納資本利得稅的。同時,Greensill作為非居民個人獲得的外國信託收益,不歸澳大利亞管,也不用向澳大利亞納稅

△圖:澳「所得 稅評估法1997」

3、如果設立的不是澳大利亞全權信託,而是固定信託fixed trust

該案中Greensill設立的澳大利亞信託,是一個全權信託。

通常,與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相對的,是固定信託 (fixed trust)。

而對固定信託,也是適用「所得稅評估法1997」-s885.10的,“透過固定信託 出售非澳大利亞應稅資產”,是不用繳納資本利得稅的。

△圖:澳「所得稅評估法1997」

所以,

如果Greensill不是透過澳大利亞全權信託持有信託資產,而是由個人直接持有,或者是透過外國信託持有,亦或是透過澳大利亞固定信託持有,都是不必繳納資本利得稅的。。。

Gre ensill錯的,就是那麼不偏不倚的剛剛好。

5

結論

本以為百無一失,認為非居民受益人出售非應稅資產,不用繳納資本利得稅,

卻不想, 稅局卻 認為這不屬於資本 利得收入 , 而是 收到的 信 託分配 收益 ,應就 分配收益繳納個稅。

欲哭無淚。

總之籌劃需謹慎, 以防設立了海外信託可能不僅不能避稅,反而會增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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