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原則上不支援房地產業在創業板上市
創業板註冊制來了!6月12日晚間,中國證監會發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證監會表示,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與此同時,創業板所在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也釋出了相關配套規則。
明確發行上市稽核和註冊程式
創業板註冊制規則出爐,公司登陸創業板有哪些新變化?
一是創業板定位明確,突出創業板特色。新規明確支援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並支援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堅守創業板定位,結合以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為主的板塊特徵,設定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援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二是支援優質紅籌企業登陸創業板。新規明確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優先股,若發行人和投資人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轉換為普通股,對轉換後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處理。此外,規定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
三是明確發行上市稽核和註冊程式。在試點註冊制安排方面,新規將稽核註冊程式分為交易所稽核、證監會註冊兩個相互銜接的環節,證監會對深圳證券交易所稽核工作進行監督。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深交所稽核期限為兩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
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有所強化
與此同時,普通投資者關心的上市公司退市機制、交易規則等問題,此次也得到回應。
從相關檔案看,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有所強化。註冊制意味著公司上市更容易,也讓股民有更多選擇。要實現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配套的退市機制必不可少。具體來看:一是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調整紅籌企業股本總額及股權結構上市條件,明確股本總額按股份總數、存託憑證份數計算,明確上市條件關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標準;調整紅籌企業交易類退市相關標準。
二是進一步最佳化退市指標。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三是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上市條件。明確“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時仍應當符合相應的發行條件”,與目前再融資實際執行情況保持一致。
交易類規則也有所變化。一是提高單筆最高申報數量。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二是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產品定價效率,將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數型ETF、LOF或分級基金B類份額,以及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漲跌幅調整為20%,具體名單由深交所公佈。(記者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