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老鼠倉判了!趨同買賣股票35只獲利737萬,基金經理被證監會罰沒千萬,剛又被追究刑責
財聯社(上海,記者 韓理)訊,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銀華基金原基金經理的刑事判決書,本案當事人在因“老鼠倉”被證監會處罰後,又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責任。
判決書顯示,證監會已經調查發現,郭建興、張超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的事實,二人向證監會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款共計1095.78萬元。
財聯社記者瞭解到,這位基金經理名為郭建興,2009年12月-2016年7月分別在華商基金、銀華基金任職基金經理。銀華基金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這件事已經過去很久了,郭建興在被證監會處罰之前就已經離職了”。
又一起“老鼠倉”判了
儘管判決書的日期是2020年8月20日,但是這起“老鼠倉”事件發生在幾年前。
根據判決書的描述,2009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間,郭建興分別擔任華商基金、銀華基金的基金經理,先後管理了華商領先企業混合、銀華優質增長混合基金。
在其管理基金期間,利用基金賬戶掌握的有關投資決策、交易等方面的資訊,違反規定,明示張超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楊某、張超名下兩個證券商戶,先於或同期於郭建興管理的基金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35只,證券交易成交額共計9700餘萬元,非法獲利共計737.08餘萬元。
據判決書的描述,張超和郭建興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主要發生在2009-2010年之間,彼時郭建興還在華商基金任職。
值得一提的是,張超和郭建興被司法機關傳喚到案後,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均辯稱趨同交易純屬巧合。後來才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據張超的供述,他和郭建興是同學,任職於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運營管理部,二人聯絡緊密。2009年郭建興在工作中有機會接觸到基金建倉資訊,跟著基金加倉資訊炒股會有更大獲利機會。但是其作為基金從業人員,本人和親屬都不能交易股票,只能提供資金和基金建倉資訊,因此要找到可靠的人替他交易。
於是郭建興找到了張超。2009年,其透過母親劉某給張超轉了235萬元,讓張超進行股票投資。並建議張超用這些錢,購買他看好的股票,郭建興在見面時或透過電話向張超推薦股票。張超買入或賣出股票的同時,其管理的基金也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
張超還在供述中表示,郭建興大多數情況是在見面時向其推薦股票,偶爾也有打電話,其負責下單。證監會開始調查後,郭建興讓張超跟調查人員說235萬元是其向郭建興母親借的購房款。
2017年1月,證監會經調查發現郭建興、張超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的事實,對郭建興、張超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共計1095.78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此外,還對郭建興採取了5年市場禁入措施。
“老鼠倉”屢禁不止
就在上個月,天津證監局下發了市場禁入決定書,原銀華基金明星基金經理周可彥被處罰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當事人在禁入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而被處罰的原由,也是因為“老鼠倉”。
根據財聯社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20日,今年以來已經被披露的“老鼠倉”的案件已達7起,涉案時間從2009年至2019年不等。包括廣發基金原基金經理白金,上海天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景濤,珠海中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東、實控人王青方,上投摩根基金原基金經理吳文哲、泰信基金原基金經理柳菁等。
在上述“老鼠倉”案件中的當事人不乏知名的基金經理,在案發後均因夥同他人進行趨同交易獲利並損害投資者利益而被處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
在業內人士看來,昔日明星基金經理難逃金錢誘惑,自毀前程,令人唏噓。基金經理作為“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執行者,更應該加強自我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新《證券法》對“老鼠倉”給出了更詳細的定義,與《刑法》也有更良好的銜接。事實上,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的逐漸完善,監控系統也全面升級。對資訊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執法力度不斷加大。
而這種監管不僅僅表現在“老鼠倉”上,監管趨嚴或將成為常態。今年以來,監管無論是對公募還是私募、甚至是第三方基金銷售公司的處罰力度明顯提升。據財聯社記者不完全統計,7月1日-8月19日,共計19傢俬募基金管理公司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