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訊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梁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因涉及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和編制虛假財務資料二項違法行為,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罰款15萬元,責任人劉建華被警告並罰款2萬元。
據悉,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存在以下兩項違法行為。
行為一: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7月2日,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累計辦理重慶市銅梁區某單位30筆機動車輛綜合商業保險業務,收取淨保費89653.24元。上述業務實際由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客戶經理喬某、遊某分別為重慶市銅梁區某單位直接辦理,但業務記錄分別為個人代理人喬某、周某代理業務。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18日,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分5次累計向個人代理人喬某、周某共支付相應代理業務手續費17877.75元。
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經理劉建華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行為二: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19年3月,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製作《廣告協議》並與重慶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約;2019年5月20日,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透過報銷廣告費向重慶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轉賬支付資金12萬元,但重慶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際並未按《廣告協議》向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提供相關宣傳廣告服務,上述資金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實際用於支付開票手續費及稅金、員工激勵費用和前期營銷費用。
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經理劉建華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對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罰款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劉建華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上述行為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對平安財險銅梁支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劉建華警告並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