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二季度信託違約近百起,市場關注如何定責破剛兌

由 諸葛寒香 釋出於 財經

上半年集合信託市場回暖,信託行業在面臨經濟增長下行和疫情衝擊時展示出韌性。但同時也可看到,二季度信託行業的風險事件頻發,尤其是非標資金池類產品風險突出。

第一財經記者根據第三方平臺不完全統計發現,二季度共有97起信託產品違約,金額合計430.83億元。其中,投向工商企業領域的產品違約風險維持高位,違約事件最多、涉及金額最大。

“做金融一定會遇到風險,但如果一家信託公司短時間內出現多起風險,那麼一定是這家公司的文化出現了問題。短期能掙大錢很容易,但若想持久經營一家金融公司,一定要敬畏風險、控制貪婪。”一家頭部信託公司高管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違約事件近百起,金額超430億

用益信託網資料顯示,具體來看,6月份共發生信託產品違約事件33起,涉及信託公司7家,涉及金額高達224.03億元。5月份,共發生信託產品違約事件23起,涉及信託公司13家,涉及金額達128.20億元。4月份,共發生信託產品違約事件41起,涉及信託公司21家,涉及金額達78.6億元。

在上述違約潮中,安信信託和四川信託最受市場關注。其中,安信信託今年來違約不斷。4月7日,安信信託還發布了關於收到上海銀保監局《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上述公告顯示,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安信信託透過簽訂遠期轉讓協議、出具流動性支援函等方式,違規承諾8筆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金額共計33.3億元,截至2019年7月末,上述協議或支援函均已到期,已造成嚴重的兌付風險;2016年至2019年,安信信託違規將3筆信託財產用於股東、8筆信託財產用於兌付其他信託專案、2筆信託財產用於置換固有貸款、4筆信託財產用於其他非信託目的用途,金額共計126.56億元,截至2020年1月,上述專案基本已逾期或欠息。

而四川信託的風險主要來源於其TOT(信託中的信託)資金池類產品。5月底,四川信託多個已到期的TOT資金池類產品出現逾期。據四川信託總裁劉景峰稱,四川信託TOT規模大概250億元,涉及45個專案。

有分析人士稱,在資金池類產品中,非標資金池類產品是今後一段時間監管清理整頓的重點領域。基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考慮,防止金融風險向其他金融行業甚至實體行業蔓延,監管機構對資金池業務的監管政策也必然越來越嚴格。預計監管層將著力引導信託公司逐漸暴露和清理風險資產。

當前,信託業協會還未公佈二季度行業的不良率情況。資料顯示,一季度末,信託業資產風險率為3.02%,較2019年末提升0.35個百分點。從風險專案數量和風險資產規模的環比變動來看,一季度末,信託業風險專案個數為1626個,環比增加79個,增幅為5.11%;信託行業風險資產規模為6431.03億元,環比增加660.56億元,增幅11.45%。從同比來看,一季度末信託專案數量和風險資產規模的增幅則分別為61.63%和127.20%。

破剛兌還需機構端正定位

2018年4月份,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四部門聯合釋出《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其核心是打破剛兌、破除多層巢狀與禁止資金池模式,清理理財亂象,讓資管業務迴歸主動管理本源。

當前的信託風險事件大致是以下兩種原因造成的:融資方財務狀況惡化、無力還款,以及信託公司違規開展業務、利益輸送出現的風險。如何劃分責任,成為當前市場關注的熱點。

7月7日,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長、央行原副行長吳曉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必須是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市場,特別是我國很多金融機構是國有持股,若剛性兌付,則風險會轉化成財政問題。目前,很多資管產品本來是由投資者自擔風險,但金融機構在銷售時進行誤導。很多投資者買的不是產品本身,而是金融機構的信譽,這也造成了現在的局面。

吳曉靈表示,若金融機構銷售人員在銷售資管產品時誤導投資者,應該毫不掩飾地讓金融機構來承擔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另一方面,投資者依然要擔當“買者自負”的責任。多年以來,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對於打破剛兌已經形成共識。但有的時候考慮到社會維穩的情況,也會做一些妥協。而妥協的結果是推遲和掩蓋風險,會釀成更多系統性風險。現在要採取的辦法,就是怎麼樣逐漸讓客戶來適應這個過程,而不是往回走。

7月10日,在上半年金融統計資料新聞釋出會上,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對於近期幾個信託公司風險事件進行了回應。他稱,相關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正在研究方案,央行也在緊密配合。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壓實相關金融機構和相關股東的主體責任;依法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公平選擇權、財產安全權、求得賠償權等合法權益;加強投資者教育,幫助樹立“收益自享、風險自擔”的風險責任意識,準確評估自己的風險承擔能力;產品處理上,要嚴肅市場紀律,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對監管部門而言,要舉一反三,加強金融業行為監管體系的構建,規範類似產品的銷售行為,杜絕欺詐誤導投資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信託公司的核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若想打破剛兌,包括信託公司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要明確其中介機構的定位,真正做到“資產獨立運作、資訊披露充分透明、專業管理”。以現在的集合信託為例,信託公司直接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然後把資金投放到融資企業,即便在這中間沒有利益輸送,但若最終融資企業難以兌付資金,信託公司也難逃其咎,原因在於“信託公司做的是影子銀行業務,而不是對投資者和融資方直接發生聯絡的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