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李慧敏)訊,6月10日,在第十三屆陸家嘴論壇上,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專門就近期市場關注的有關“IPO收緊”問題進行了正式回應,明確表示,IPO的發行節奏既沒有放鬆也未收緊。在發行節奏上,監管需要綜合考慮市場承受力、流動性環境以及一二級市場的協調發展,積極創造符合市場預期的新股發行生態。
易會滿表示,市場主體產生收緊的感覺,可能有幾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落實新證券法的要求,對中介機構的責任壓得更實了;二是加強股東資訊披露監管,明確了穿透核查等相關要求;三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完善了科創屬性評價體系,強化了對“硬科技”要求的綜合研判。
公開資料顯示,2020年,A股市場新增上市公司394家,首發上市融資規模超4699億元,分別較2019年增長96.02%和85.57%。截至2021年5月末,A股市場新增上市公司196家,首發上市融資規模超1548億元,分別較去年同期增長111%和37%。由此可見,IPO不僅繼續保持了常態化發行,而且增速還不慢。
多種方式促中介責任壓嚴壓實
進入2021年以後,“壓實中介責任、加強中介監管”這一話題進一步受到高度關注,而在近半年的時間內,對於中介責任,監管可謂常抓不懈。
目前監管機構對日常稽核註冊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機構和“帶病闖關”現象,堅決“零容忍”、動用“硬措施”強化監管協作,做好交易所自律監管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對達到稽查立案標準的,嚴肅處理、堅決移送。
在兩週前的5月28日,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指引》)再次特別強調了中介責任,要求,中介機構須應當關注是否涉及證監繫統離職人員入股的情況並進行穿透核查。同時,也要糾正中介機構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責式、簡單化不良傾向。
實際上,監管態度長期以來都是明確堅定的,不允許IPO申請專案“帶病闖關”或一“撤”了之,並在多種場合、以多種方式不斷敲響警鐘,強調、強化中介的履責意識。2月26日,證監會與交易所齊發聲,直指投行、發行人均要擔責。
當然,監管的舉措也絕不僅僅停留在“喊話”層面,開罰單也毫不手軟。據財聯社記者不完全統計,年初至5月上旬,監管針對投行業務違規問題已下發50份罰單,有15家券商和60位保代從業人員因投行業務違規問題遭處罰。期間,4月6日證監會突然一天內公佈37項處罰,引發關注。
“以往監管部門對於發行人及上市公司的處罰較為常見,而對於券商的處罰則相對較少。在2016年-2018年三年期間,監管總計對10家次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從資料對比來看,對於中介機構從嚴監管的力度提升一目瞭然。”上海歸家會計學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葉小杰認為,究其原因,註冊制的順利推行需要市場各方歸位盡責,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成為攸關注冊製成敗的重要環節。近期監管的一系列舉措體現出了完整思考,“壓實責任’”絕非虛言。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均應該能夠看清楚監管壓實中介責任的決心,清醒地認識到眼前的形勢,進一步收斂僥倖之心。
提升信披質量刀刃向內穿透核查
除了對於中介機構履責要求空前提升,為保證IPO發行常態化,對發行人的披露要求進一步完善,而且從嚴程度加深。
“從近期推出的政策可以看出,證監會立足國情市情,堅持註冊制以資訊披露為核心,強調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透過完善披露標準和強化稽核問詢,加強對發行人資訊披露質量的把關。”相關市場人士表示。
5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更多個維度對於資訊披露要求進行了完善,包括完善了資訊披露基本要求;完善定期報告制度,明確定期報告的範圍和上市公司董監高異議宣告制度;細化了臨時報告要求,補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時點,明確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即觸發披露義務;完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強化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要求,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等。
特別的,監管提出了對於IPO股東穿透核查的要求,並於迅速出臺了《指引》,刀刃向內,直指證監繫統離職人員。
《指引》明確了五種不當入股情形、離職人員涵蓋範圍和入股禁止期。
不當入股情形包括: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作為不適格股東入股;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等。
“為防範利益輸送、違規造富等問題,監管釋出的關於IPO企業股東資訊披露的監管指引,要求對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的多層巢狀機構股東,開展穿透核查。可以看出,監管在實際執行中,不搞簡單化、一刀切,尊重市場實際,遵循重要性原則,不斷完善標準,增強股東核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資本市場研究院聯席院長趙錫軍如是表示,這一舉措,無疑為IPO常態化提供了更切實的制度保障和更公平的市場基礎。
監管部門一直高度重視擬上市企業股東監管,不斷完善股東監管制度機制,著力防範違法違規“造富”。實際上,早在幾個月前釋出的檔案中就有跡可循。
2021年2月,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於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資訊披露》,強化對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利益輸送、“影子股東”等行為的監管約束,壓實擬上市企業資訊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核查責任,引導合法合規投資擬上市企業。
同月,證監會專門制定併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明確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公開發行並上市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的核查要求,對屬於規範範圍的離職人員突出靶向監管、壓實中介機構核查責任、維護市場“三公”秩序。
突出“實質重於形式”科創板姓“科”
堅守板塊定位,圍繞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企業的基本理念,聚焦支援“硬科技”的核心目標,完善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突出“實質重於形式”,實行分類處理和負面清單管理,從源頭上提高科創板上市公司質量。
4月16日,證監會發布訊息稱對《科創板科創屬性指引(試行)》進行修訂,強調科創板姓“科”支援“硬科技”,按照支援類、限制類、禁止類,分類界定行業領域,建立負面清單制度。
“科創板各項制度設計,必須緊緊圍繞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企業,這是檢驗科創板是否成功的首要標準。這次完善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總的思路是聚焦支援硬科技的核心目標,突出實質重於形式,實行分類處理和負面清單管理,進一步豐富科創屬性評價指標,並強化綜合研判。”接近監管的人士向記者表示,此次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修改,是科創板一項重要制度調整。
“辦好科創板、做好註冊制改革試點,關乎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全域性。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更加明確‘硬科技’要求的內涵和外延,對於申報企業和中介機構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這有利於更好服務國家科技創新戰略,有利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葉小杰認為,此舉既是為了解決核准制下市場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也是針對註冊制試點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環境、新變化,也有利於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發行秩序。科創板持續健康發展,也是IPO常態化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