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維權年終大盤點 投資者證券維權正當時

記者 餘以墨

在過去的2020年,一大批證券維權訴訟案件取得一審、二審勝訴,或者股民透過調解、和解獲得賠償。本週《投資快報》金融315欄目,將分兩期對10家已經獲得勝訴判決的上市公司維權案件進行盤點。符合相關條件的投資者,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加入,大機率還能挽回損失。

股民索賠已獲一審勝訴之ST中安

2019年5月31日,ST中安(600654)釋出了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隨著這一處罰落地,上市公司ST中安、中安消技術以及ST中安控股股東中恆匯志、作為中恆匯志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的塗國身,都將被投資者送上被告席。

中小投資者訴ST中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在2020年7月份首次開庭審理3個月後迎來了一審判決。根據公司此前釋出的一審判決公告顯示,上海金融法院判決ST中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應當向原告周某支付投資差額損失155538.88元,佣金、印花稅233.31元;向原告李某支付投資差額損失72189元,印花稅損失72.19元。值得留意的是,一審法院同時判決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招商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ST中安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ST中安於2020年10月31日披露的《關於收到的公告》,截至2020年10月31日,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人民幣468,855,240.71元。而有些原告投資者僅起訴了ST中安公司,有些則把中安消技術、瑞華會計師、中恆匯志、銀信評估、塗國身等作為共同被告。

維權律師認為,本案的一審判決對後續案件具有積極指引意義:首先確定該案的“三日一價”,明確ST中安可索賠區間,對後面索賠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被告中安消技術公司、招商證券、瑞華會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點也對股民十分有利。“考慮到ST中安目前較差的經營情況,多名被告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利於股民獲賠。”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在2014年6月11日-2016年12月24日(含當天)期間買入,並在2016年12月25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可以參與訴訟索賠。

股民索賠已有調解結案之美麗生態

2019年8月5日,美麗生態(000010)釋出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字[2019]69號),公司在重大重組檔案中對阜寧縣金沙湖專案和鎮江市官塘新城路網綠化工程的進展情況及專案2015年收入預測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等事項。此時,距美麗生態在2016年10月14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已經過去了約兩年十個月。

2019年6月3日,證監會對美麗生態重大資產重組專案獨立財務顧問以及美麗生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之非公開發行的主承銷商——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5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新時代證券處以鉅額罰單:沒收獨立財務顧問業務收入800萬元,並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1220.1萬元,並處以50萬元罰款。

這一鉅額罰單正是因為新時代證券4年前承接的美麗生態併購重組專案,其在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中未勤勉盡責,存在誤導性陳述。證監會認為新時代證券作為財務顧問,既沒有對金沙湖專案、官塘專案的實際施工保持持續關注,也沒有在相關專案資料異常時保持足夠的職業審慎並進行分析,導致出具的檔案對金沙湖專案、官塘專案2015年收入預測存在誤導性陳述。

罰單落地後,投資者向美麗生態發起證券維權起訴。

2020年8月,深圳中院將投服中心美麗生態支援訴訟案選為示範案件。該案經10月21日、12月29日兩次開庭審理。經過雙方的充分辯論和法庭的全面調查,被告美麗生態的代理律師申請調解。

2020年12月29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首單支援訴訟示範案件——深圳美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糾紛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審理。該案當庭調解結案,庭審全程在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2021年1月7日投資者收到賠付款項。

維權律師表示,在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期間買入美麗生態,並且在2016年10月14日及之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者,可以加入維權隊伍。

股民索賠已獲一審勝訴之海印股份

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000861)釋出《關於收到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廣東監管局查明,海印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為合作開展用於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產業化運營一事,海印股份與許某太、海南今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簽署《合作合同》,於2019年6月12日釋出《關於簽署的公告》,披露了合同簽署情況、合同方介紹、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本次合作對公司的影響以及風險提示等。相關資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廣東監管局決定:對海印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35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和金額不等罰款。

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違法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在處罰決定公佈後,陸續有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向廣州中院起訴海印股份索賠。

2020年6月28日,廣州中院對原告李某訴海印股份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在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被告海印股份應賠償原告李先生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合計60167.86元;案件受理費1304元由被告負擔。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顯示,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問題,被告主張揭露日為2019年6月14日的理據充分,予以採納。雖然一審判決並不是最終的判決結果,但被告認可原告李先生損失金額,這對後續案件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維權律師表示,根據法院目前判決,在2019年6月12日到2019年6月14日之間買入海印股份股票,並在2019年6月1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發起索賠。

股民索賠已獲一審勝訴之三聖股份

2019年3月份被立案調查調查,歷經半年時間調查終結,三聖股份(002742)被正式被罰。2019年9月12日,三聖股份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

證監會查明,三聖股份存在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涉及的關聯資金達4.49億元。並且三聖股份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最終證監會對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頂格罰款,並對潘先文等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及罰款。

事實上,2018年3月之後,公司股價持續下行,極限跌幅約85%,市值最高縮水70億元。證監會處罰決定下達後,部分投資者以公司虛假陳述致股價下跌、投資損失為由依法展開索賠維權。定期報告顯示,2019年3月末,三聖股份股東總數為27736戶,戶均持股9723股。

2020年3月,在重慶一中院開庭審理的三聖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首批案件中,已有部分投資者經法院調解獲上市公司賠償,賠付款已經到賬。這一幕距該案一審開庭才過去三個月,距被告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僅僅六個月,從公司被立案調查算起也只隔了一年不到的時間。

此外,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也公佈了馬某訴三聖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馬某與三聖股份因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一案下達判決,判決三聖股份賠償投資者馬某3.6萬元投資損失。這是投資者要求三聖股份賠償獲得的首次勝訴判決。在此之前,投資者大多透過調解獲得賠償。

維權律師提醒,在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3月29日間買入三聖股份股票,並在2019年3月30日(含當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目前有希望獲賠。

股民索賠已獲終審勝訴之濟南高新(600807)

2019年10月26日,濟南高新(原ST天業 600807)釋出公告稱收到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存在的違法事實包括:一、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二、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三、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四、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對此,中國證監會對濟南高新(原ST天業)給予警告及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他相關當事人給予相應處罰。

隨後,眾多股民對該公司進行證券維權起訴。2017年11月6日開始買入濟南高新股票的楊姓股民就是其中之一。據瞭解,該股民到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賣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賠償其損失10萬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佣金和同期銀行利息損失;以及因本案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10萬元等。

2020年5月,濟南高新收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原告實際損失12912元。根據濟南高新此前披露的公告顯示,前期案件中有5名投資者得到一審勝訴判決,濟南中院判定濟南高新須賠償五名原告實際損失合計38.4萬元。此外,又新增了264名投資者向濟南高新發起索賠,請求法院判令濟南高新等賠償損失合計約7929萬元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等,濟南中院已立案受理。此後,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的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股民獲賠變成板上釘釘。

根據二審判決結果,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間淨買入濟南高新股票的推定虧損投資者,仍有機會參與索賠。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3877 字。

轉載請註明: 證券維權年終大盤點 投資者證券維權正當時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