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證監會發布新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修訂後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共54條,增加了五項、刪除了一項。其中,對於準備在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資訊系統和資金流水,修訂後的問題解答明確要求申報會計師發表核查意見。
2019年3月,上交所陸續釋出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上證發〔2019〕29號)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二)》(上證發〔2019〕36號),就上市標準選擇等32個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明確要求申報會計師充分核查的事項包括十一項,此外還有四項與審計直接相關。
一《科創板稽核問答》《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上證發〔2019〕29號),就上市標準選擇、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重大違法行為、同業競爭、持股層次複雜、人員穩定、研發投入認定、市值指標、科創板定位、核心技術、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申報前制定的期權激勵計劃、整體變更時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研發支出資本化、科研專案相關政府補助及涉密資訊豁免披露等16個問題進行了解答。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二)》(上證發〔2019〕36號)就工會持股、申報前後新增股東、出資瑕疵、實際控制人認定、主要資產或技術依賴、共同投資、三類股東、對賭協議、特殊控制權歸屬認定、客戶集中度較高、持續經營、財務內控不規範、第三方回款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等16個問題進行了解答。要求申報會計師核查的事項如下表所示:
二《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共54條,增加了首發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首發申報前制定並準備在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主要透過網際網路開展業務的申請首發企業資訊系統核查和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等五項解答;同時由於法律規律的修訂,刪除了對創業板“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的認定一項問題解答。其中,對於準備在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資訊系統和資金流水,修訂後的問題解答明確要求申報會計師發表核查意見。這對註冊會計師的IPO申報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在以前監管政策和中注協的相關審計準則問題解答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問題8中分拆子公司上市的,要求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是否符合監管的相關規定並發表意見。問題11中被處罰主體為發行人收購而來且收購完成之前執行完畢的,原則上不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問題15中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與發行人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公司,要求披露未來對於相關資產、業務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後出現同業競爭的措施。問題26中,要求充分論證相關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合理性;對設定服務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費用應採用(此前為“可採用”)恰當的方法在服務期內進行分攤。
問題27中增加工程施工業務在新收入準則下的處理要求。問題28中,增加應收款項壞賬準備在預期信用損失法下的計提要求;明確發行人不應以歷史上未發生實際損失等理由而不計提壞賬準備。問題41中財務內控不規範情形增加違反內部資金管理規定對外支付大額款項、大額現金借支和還款、挪用資金等重大不規範情形。問題46中對經銷商模式下的收入確認核查,核查方法增加合同調查。問題47中要求關注勞務公司是否為獨立經營的實體,發行人與其發生業務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重大風險。
要求申報會計師核查的事項如下表所示:
三《創業板稽核問答》《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共32條,涉及持續經營起算、出資或改制瑕疵、五獨立、持續經營能力、同業競爭、分拆上市及資產來源於上市公司、客戶集中度、董事高管重大不利變化、實際控制人變更、股份權屬清晰、工會持股、新增股東、對賭協議、三類股東、重大違法行為、上市標準選擇、紅籌企業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認定、無實際控制人時的股票鎖定期、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共同投資、涉密資訊披露豁免、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申報前制定並準備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季度報表審閱、財務內控不規範、第三方回款、同一控制下的認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經銷商模式收入確認、勞務外包、研發支出資本化,以及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
其中,明確要求會計師核查的事項包括:持續經營能力、對賭協議、涉密資訊披露豁免、期權激勵計劃、財務內控不規範、第三方回款、同一控制下的認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更正、經銷商模式收入確認、研發支出資本化、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等十一項。其他涉及會計師的事項包括:新增股東、整體變更時存在未彌補虧損、共同投資、季度報表審閱、勞務外包等五項。
要求申報會計師核查的事項如下表所示:
四《創業板稽核問答》與《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的差異《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相比《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增加了四項:16. 上市標準選擇;17.紅籌企業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認定;31. 研發支出資本化;32. 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未提及:不確定事項、訴訟或仲裁事項、關聯交易、土地使用權、環境保護、社保和公積金、轉板、上市前股份支付、工程施工業務、壞賬準備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稅收優惠、合併中識別並確認無形資產、委託加工、影視產業、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計量、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經營業績指標大幅下滑、投資收益佔淨利潤的比例較高、現金交易、第三方資料引用、會後經營業績下滑、封卷稿招股說明書、在審期間現金分紅及轉增資本、資訊系統核查、銀行賬戶資金流水核查等26項內容。其他專案差異如下表所示:
五《創業板稽核問答》與《科創板稽核問答》的差異相比《科創板稽核問答》,《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不涉及:研發投入的認定、市值指標、科創板定位、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科研專案相關政府補助等五項;相比《科創板稽核問答》,《創業板首發稽核問答》增加了持續經營起算、紅籌企業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認定、季度財務報表審閱、經銷商模式收入確認、勞務外包等五項。
其他專案差異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