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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表決通過出口管制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出口管制是指對特定物項的出口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對該物項的使用主體或者用途進行控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的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做法。當下,出口管制正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國剛剛透過的出口管制法包括總則,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49條。
該法明確了出口管制範圍,確保管制物項、管制主體和行為全覆蓋,規定: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均受本法約束。
該法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規定出口管制清單制度,明確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併發布出口管制清單,對管制物項作出明確列舉。規定臨時管制制度,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釋出公告,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規定全面管制制度,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未實行臨時管制的物項,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物項可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等風險的,也實行出口管制。
該法還明確了關於域外適用和對等採取措施。一是對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資訊進行規範,明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關資訊應當依法進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二是規定本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明確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定,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是規定對等採取措施,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制定出口管制法列入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該法草案於2019年12月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歷經常委會三審後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