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聚支付違法遭罰220萬 為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1230日訊中國人民銀行網站1225日報送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廣州銀罰字〔202021號、22號)顯示,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為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

  201811日至2019630日期間,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196萬元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人民幣9.7萬元罰款。該公司存在為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的違法行為,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人民幣24萬元罰款。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計遭罰220萬元,相關責任人遭罰共計9.7萬元。

  據天眼查APP顯示,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200871日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軟體開發、資料處理和儲存服務、廣告業、市場調研服務等。廣州榮漢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1.40%

  匯聚支付官網顯示,廣州市匯聚支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聚支付)隸屬廣州市正佳科技集團,成立於200871日,註冊資本一億元人民幣,總部位於中國廣州。匯聚支付於20147月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並於20197月成功續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支付業務。201512月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跨境辦頒發的跨境人民幣支付許可批文,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儲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有關資訊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登出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範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執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以下為原文:

  

匯聚支付違法遭罰220萬 為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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