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李子園(605337.SH)公告,公司於2021年6月21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於對浙江李子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相關事項的問詢函》(“問詢函”),具體內容如下:
“浙江李子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稱,擬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專案,主要是新增投建綜合辦公用房,新增自有資金投入9032.68萬元,但未充分披露將辦公用房納入募投專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請公司核實並補充披露以下資訊。
1.公告披露,原募投專案計劃建設技術創新中心配套用房建築面積7500平方米,購置實驗裝置和具體專案實施等,擬投入募集資金6244.57萬元。請公司核實並補充披露:(1)本次變更前後原募投專案部分的具體專案內容和投入預算情況,包括配套用房建築面積和工程費用,裝置(軟體)名稱、型號和預算,具體專案實施名稱和費用預算等;(2)結合上述情況,說明技術創新中心的相關建設內容、裝置採購和研發專案是否發生變更。
2.公告披露,此次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原技術創新中心配套用房建設專案變更為建設技術創新中心配套用房及綜合辦公用房,同時新增自有資金投入9032.68萬元。請公司核實並補充披露:(1)綜合辦公用房的具體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是否存在將募集資金用於綜合辦公用房的情形;(2)技術創新中心配套用房與綜合辦公用房的具體關係,說明二者是否為獨立建築以及是否獨立進行財務核算;(3)結合原募投專案和募集資金投入金額均不變,以及新增建設綜合辦公用房的同時新增自有資金投入的情況,說明將新增建設綜合辦公用房納入募投專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公司應當規範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不得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請公司補充披露本次變更後,技術創新中心和綜合辦公用房的投資計劃,以及保障技術創新中心的正常建設及投入使用的具體措施。
請保薦機構就上述問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請公司收到本問詢函後即予披露,於5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我部,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