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銀行好“容易” 3750萬騙貸3個億轉身成了二股東

本文轉自【證券時報網】;

高壓監管之下,部分銀行的問題股東逐漸浮出水面。近期,一起以信貸資金入股千億級農商行的案例被披露。

2016年12月至次年3月,玄盛資本實際控制人陳某在延邊農商行的“幫助”下,虛構財務資料從該行貸款3億元,併入股該行成為第二大股東。

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玄盛資本僅實際耗用3750萬元自有資金,就取得了延邊農商行1.35億股股權,並獲得股權分紅2025萬元。

入股成為第二大股東

事情起於2016年。為完成二級監管指標,延邊農商行計劃增資擴股,並在全國銀行同業裡公開通知募股事宜。

玄盛資本實際控制人陳某則在朋友的介紹下與該行取得聯絡。2016年10月,時任延邊農商行行長李某出差深圳,與陳某在酒店碰面,在場的還有該行財務總監韓某等人。

“我告訴陳某入股條件,陳某答應入股,但要在本行貸款,我說入股後滿足貸款條件就可以。”李某證言稱。

但相關證言則顯示,玄盛資本貸款、入股延邊農商行這兩個專案其實是一起辦理的。

一方面,當年11月下旬,玄盛資本繳納了1000萬元入股保證金,而後轉了2億元給延邊農商行,作為增資款;與此同時,玄盛資本又以深圳光大財富、深圳萬安興業、玄盛資本3家公司的名義在延邊農商行及其旗下村鎮銀行合計貸款3億元。其中,1.275億元貸款用於入股延邊農商行,其餘貸款償還入股資金2.1億元中的部分款項,最終變相入股延邊農商行。

按照原定計劃,玄盛資本應出資3.375億元認購延邊農商行增發的1.35億股股權。而韓某在證言中透露,玄盛資本最終的實際入股資金中,只有3750萬元是自有資金。

工商資訊顯示,2017年1月,延邊農商行總資本由12億股增至16.35億股。其中,玄盛資本認購1.35億股,佔該行總股本的8.26%,為第二大股東。

“騙貸”與“助貸”

看似獨立的入股與貸款專案,其實處處都在突破商業銀行的風控規則。

據陳某交代,深圳光大財富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她本人,但股權由他人代持,也尚未展業。同時,陳某也是深圳萬安興業的實控人,“全是我個人出資”。

此外,玄盛資本的會計兼出納王某透露,3家公司貸款的材料都是修改過的,與實際企業資料不一致。其中,光大財富的資料完全是假的。

也就是說,玄盛資本透過虛構關聯企業財務資料,騙取延邊農商行的3億元信貸資金,並最終變相入股該行。

陳某自己也承認,貸款3億元的手續不合規合法,貸款主體的公司存在股權關聯,不符合貸款規定。

而在這一過程中,延邊農商行的相關風控措施流於形式,甚至“特事特辦”、“儘快發放貸款”,幫助玄盛資本作假。

陳某交代,銀行的盡職調查報告沒有實際做過,“延邊農商行是根據我提供的企業基本材料和別的銀行給我做過的盡調模板做的。”陳某同時表示,她還讓會計王某按照銀行要求,修改公司的財務報表資料。

“這筆貸款程式倒置,時間緊,沒有實地核實企業提供資訊的真偽,沒有開貸審會就面籤,本行股權質押向本行貸款違背監管規定。”負責延邊農商行貸款管理的員工稱。

行長李某也表示,陳某所提供的貸款材料是否真實,銀行不好判斷,貸款手續明面上符合規定,實際貸款兩公司有關聯,玄盛資本是本行股東,以股權質押給自己公司做反擔保,該行在明知不符合規定情況下默許,沒有嚴格稽核就放款了。“審貸委員會開會時所有參會人員都知道這兩筆貸款是用陳某入股的股權作質押,但行裡為完成指標不影響業務開展,全體簽字同意。”

違規入股被發現

玄盛資本的違規入股行為,並未逃過監管機構的眼睛,在股東資質稽核階段,公司未透過監管部門的要求。但由於不能在短期內整改,陳某也拒絕同銀行聯絡退股事宜。

經協商,延邊農商行向玄盛資本支付了2017年年度紅利2025萬元,並在原有出資額基礎上支付950萬元增值及成本,玄盛資本在延邊農商行股權由該行先行受讓,待尋找到符合監管要求的優質股東,由監管部門審批後再行轉讓,3筆貸款也由延邊農商行暫時承接,待找到符合資質的股東承接後,清償貸款,存續期內的股權紅利完全可以覆蓋貸款利息。

“退股是和韓某談的。最終以3.47億元價格將股權轉讓,延邊農商行支付我原始入股資金3750萬元和溢價950萬元,玄盛資本不用繼續支付貸款利息,也不再享受分紅,直到其他公司接走這部分股權,一起處分這3億元貸款和股權轉讓資金。”陳某供述。

對此,一審法院、再審法院在今年6月、7月均審結認定,玄盛資本騙取貸款後入股延邊農商行,其獲得的股票紅利2025萬元及退股溢價款950萬元,均屬非法所得,應予以追繳。

此前,當地銀保監局已於2019年10月開出罰單,延邊農商行因“該行股東以信貸資金入股”、“違法收購本公司股份”分別被罰款50萬元。但據延邊農商行年報、工商資訊等,玄盛資本持有的該行1.35億股目前尚未完成股權轉讓。陳某本人則因涉嫌行賄罪,於2019年1月被留置,同年6月被逮捕。

違規入股被罰不鮮見

公開資訊顯示,2018年底以來,已有多家銀行因股東使用非自有資金、信貸資金入股而領到監管罰單。比如,2020年7月,遼寧燈塔農商行因違規使用信貸資金入股、關聯交易貸款集中度超比例等問題,被罰款300萬元;2019年12月,安徽含山惠民村鎮銀行因員工違規使用信貸資金入股,被罰款30萬元;2019年10月,延邊農商行因股東以信貸資金入股、違法收購本公司股份,被罰款100萬元;2019年1月,山西渾源縣慧融村鎮銀行因股東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罰款20萬元;2018年12月,因放鬆對入股股東的資格審查導致股東以非自有資金入股、放鬆貸款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導致部分信貸資金用於購買本行股權,蘇州銀監局對江蘇太倉農商行開出90萬元的罰單。

據瞭解,部分企業以非自有資金、信貸資金違規入股銀行的行為此前屢禁不止。

“一方面,企業這邊用這種‘空手套白狼’的行為入股成本低,銀行分紅可能就能覆蓋貸款利息了,而且有了銀行股權,進行再融資也方便,甚至還能享受股權再轉讓、銀行上市的溢價。而站在銀行角度,確實有些銀行為了儘快擴大資本金規模,不顧股東結構的穩定性,引入一些不合規的股東。”一位華南地區銀行高管稱。

不過前述高管也表示,2018年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後,部分銀行的股權亂象得到較大改善,一些此前隱藏的問題(譬如違規資金入股、隱瞞關聯關係、代持股份)得以浮出水面,推動了銀行問題股東的清退、處置。

“現在的問題是,有些問題股東已經暴露出來,但因為銀行股東較高的入股要求,找不到合適的接盤方,問題股權就得不到儘快處置,只能先限制這些股東的表決權。”該高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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