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期間男方將房子賣了
房款作為兩人生活費已經花完了
離婚後男方想要要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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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男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售賣婚前房產,男方讓買房人將賣房款打入女方賬戶。男方未說此款為個人財產讓女方代為保管,並示意將此款用於提高今後生活質量的開銷。四年後雙方協議離婚,期間男方沒有主張要回此房款,女方也可以證明四年家庭開銷,遠超此房款加兩人收入之和。賣房款已不復存在,離婚一年後男方主張要回此賣房款,法院支援嗎?
A1:
你好,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自願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男方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需要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首先,男方婚前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售賣後所得的價款仍屬於個人財產,但賣房款打入女方賬戶並用於家庭生活開銷。根據司法實踐,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消耗,離婚時一方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援。其次,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你與男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具備法律效力,簽訂雙方應當共同遵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男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需要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法院也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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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與前夫協議離婚後,一歲多的孩子判給我。離婚一年多後。男方未再繼續支付撫養費,亦未看望過孩子,為了孩子以後少些被歧視,我要求把孩子姓氏變更為我的姓氏,但前夫不同意,不肯去派出所簽字,請問我有權利單獨給孩子改姓嗎?
A2:
你好,你不能單方決定變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和前夫協商一致。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的規定,每個公民都享有姓名權,同時,子女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如果子女需要改姓的,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八週歲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即可。根據你的描述,你的孩子屬於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他/她的改名需要你和你前夫協商一致,這主要是因為你和你前夫不會因離婚而變更你二人對孩子的監護人身份。你們二人在孩子姓名問題上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要變更孩子姓名時,都需要徵得對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還指出,如果你和前夫就孩子改姓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繼續沿用原來的姓名。你前夫沒有繼續支付撫養費,並不等於他放棄孩子姓名上的權利。你可以依據離婚協議中對撫養費的約定,要求前夫繼續支付撫養費,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如果前夫拒絕,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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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經小姑介紹,我去她原來工作的工廠上班,並接替她的工作。小姑已經離職兩個月了,工廠財務說要辦社保離職斷交手續,主管自作主張從我的工資扣除小姑要全額交的醫社保錢,事後才通知我,小姑也同意這種做法,說先扣我的錢,以後再還我。我的工資,主管可以隨便扣嗎?
A3: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單位擅自從你的工資中扣除你小姑的社保費用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雖然你小姑介紹你接替她的工作,但是你和你小姑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勞動者,單位應當與你小姑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離職手續,並與你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為你繳納社保。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應該在你小姑離職十五日內,為她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雙方就社保事宜有糾紛,應由你小姑與單位透過協商或其它救濟途徑解決,而不應當擅自扣除你的工資。同時,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還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單位自主扣除你的工資是不合法的。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並對協商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取證。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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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學生在上體育課時,被同學絆倒致使手腕骨折,出事時對方家長帶領傷者去醫院檢查治療,並支付後期檢查費用。學生在家休養期間,家長負責護理,因為是在家裡無法提供具體費用的相關證據,請問受傷一方可以向對方索賠護理費,營養費和精神損失費嗎?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A4: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受傷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護理費和營養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一般來說,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可以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司法實踐中,非住院期間營養費,酌情支援數百元至千餘元不等。此外,受傷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然人以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因此自然人的健康權一旦受到侵害,受害人只需證明侵權行為存在,就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具體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需要受害人出具專業機構的鑑定報告,證明自己的傷情程度,法院會據此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方式和場合、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確定最終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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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家小區是沒有物業公司的,小區是商品房小區,有一部分是安置本地人的回遷房。小區的公共綠化被有些業主圍起來停放電瓶車,剛開始這種現象還少,後來陸陸續續的越來越多綠化都被業主圍起來了。我該向誰反映這個情況?
A5:
你好,小區沒有物業公司,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透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也可以由業主自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小區內的綠地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都無權擅自佔用、改變使用功能。將綠化圍起來停放電瓶車的業主侵犯了你的共同使用權,你有權要求他們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考慮到侵權人數眾多,透過司法程式主張權利訴訟成本高、精力耗費大,建議你透過以下途徑解決問題。
如果小區的規模小、業主數量不多,建議你與其他業主協商,組織業主自行管理小區。如果小區規模較大、業主人數眾多,各方意見難以達成一致,你可以聯名五人以上業主向小區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透過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讓物業對小區進行管理,解決綠化被侵佔的問題。
小區綠化帶屬於城市綠化用地,《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如果經過物業溝通協商仍無法解決,那麼可以向當地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投訴。
感謝值班律師:
來源|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