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承諾變動未披露、承諾方補償逾期,天順風能因收購事項連收兩份監管函

7月14日,深交所公佈兩則監管措施,均與天順風能(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風能“)有關,涉及其全資子公司認購珠海南方廣立風電裝置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天順(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珠海”)股權事項。

根據監管函顯示,2016年,天順風能全資子公司蘇州天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順新能源”)以增資形式認購天順珠海45.94%股權。珠海廣投、南通實業作為天順珠海原股東,隨後,天順新能源與其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之補充協議》、《關於天順(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之利潤補償協議》等協議。協議規定,作為股權轉讓事項中的業績承諾方,珠海廣投、南通實業承諾天順珠海2016年、2017年、2018年經審計的淨利潤不低於2,000萬元、2,500萬元、3,000萬元,並承諾業績未達標的補償安排。

但經深交所查明,在2016年、2017年,珠海廣投與南通實業曾兩次變更業績承諾,對兩次變更事項,天順風能僅通過了董事會審議,而未按規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且未按規定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承諾事項及進展情況。

此外,南通實業作為承諾方之一,因天順珠海2016年度至2018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均未達到承諾數,其需要履行業績補償承諾。但是截至目前,南通實業仍未履行業績補償承諾,已構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形。

對此,深交所指出天順風能與南通實業上述行為均違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有關規定。

與此同時,天順風能與南通實業還因該事項收到江蘇證監局的警示函。其中,江蘇證監局就天順風能未按規定披露收購事項指出,天順風能董事長、總經理嚴俊旭,時任董事會秘書吳淑紅,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業績承諾變動未披露、承諾方補償逾期,天順風能因收購事項連收兩份監管函

關於南通實業未履行補償承諾事項,江蘇證監局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責令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履行承諾。同時,根據警示函中的其他情況說明,天順風能已就南通實業未完成業績補償義務於2020年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南通實業支付5,525.01萬元補償款及逾期支付補償款的違約罰金,目前案件尚未判決。

天順風能表示,南通實業業績補償對其以往年度的淨利潤無影響,如果案件勝訴且全額收回補償款,將對補償款回收當年度的淨利潤有著積極影響。並且,因收購天順珠海形成的商譽4,323.81萬元,已於2019年底全額計提完畢。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054 字。

轉載請註明: 業績承諾變動未披露、承諾方補償逾期,天順風能因收購事項連收兩份監管函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