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陳某的“生意經”裡,高價購進低價出售以此來吸引消費者,總有一天可以開啟市場,贏得翻盤的機會。但這樣的“生意經”所產生的虧本資金窟窿該如何填補?又由誰來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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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陳某在上海經營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但因其揹負大額負債,公司的微薄盈利一時間無法償還債務。為儘快開啟市場,獲取更多收益,陳某決定採取薄利多銷的方法,以此吸引更多的顧客。陳某的生意雖然在此銷售方式下有所起色,可是盈利進賬速度緩慢,而另一邊,債主又不停催款。於是陳某決定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採取低於進購價出售的方式,以此來拉開與其他汽車銷售公司價格之間的距離,從而達到“吸金”的目的。
可是,這種虧本銷售的方式存在很大弊端,進購價與出售價中間的差價得由陳某本人來承擔,這對於已被負債壓得喘不上氣的他來講,無疑是做不到的。陳某靈機一動,決定用下一單客戶的購車款填補上一單的差價窟窿的方法。可是沒過多久,這個他自認為完美的銷售方式卻讓他的資金窟窿越來越大。漸漸地,負債就像滾雪球一樣超過了500萬元,經常出現拿了客戶購車款但是沒錢給客戶進購汽車的情況,因為收到的錢款已經全部用於填補上一單的資金缺口,無法給客戶交付汽車。就在陳某一籌莫展之際,他又心生一計……
2020年9月,陳某透過電話聯絡了同行徐先生,謊稱自己拿到了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低價車源,這個賺錢的機會十分難得,但由於手上資金不夠,希望對方出資購買。徐先生一開始並沒有同意,因為現有客戶中沒有人要購買陳某低價車源中的那款型號汽車,提前進購存在很大風險。於是陳某提出由他來幫忙代銷的方法,聲稱自己有渠道可以立馬銷售出去,且每銷售一輛還額外給1.2萬元的利潤,保證10天內就可以全部售出。在陳某的鼓吹忽悠下,徐先生決定出資90萬元購買3輛低價車,並與陳某簽訂了合同,合同除規定購車數量與金額外,還包括代銷、10天內回款、每輛車1.2萬元利潤等條款。
沒過幾天,陳某再次聯絡徐先生,希望他再出資購買2輛低價車。可此時徐先生並沒有那麼多資金,於是東拼西湊了40萬元,30萬元用來購買一輛車,並按第一次的流程與陳某簽訂了合同,另外10萬元算作借給陳某,雙方口頭約定這10萬元的利潤等同於一輛車的利潤。
就這樣,不到10天的時間,130萬元的錢款收入陳某囊中,但這筆看似龐大的資金對於陳某的負債來說就是冰山一角。於是他又聯絡了其餘幾名同行,以相同的方式騙取錢款。由於同行間平時有合作、交流,甚至有些私下還是關係較近的朋友,加之陳某向他們強調對方供貨公司是一家大型企業,絕對有保障,致使多名同行和徐先生一樣輕信了陳某,在他那兒投入了大量資金,如今石沉大海,於是報警。2020年12月15日,陳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自首。
事實上,陳某所指的那家供貨公司並沒有低價車源購貨渠道,該公司所有的車都是按市場價銷售,且都是單臺結算銷售,不存在批發或者批次低價車銷售的業務,這一切都是陳某虛構產生。
本案中,受害的不僅僅是同行,顧客潘先生也是其中之一。在日常業務推廣過程中,陳某經常會打電話或者發微信給老顧客推銷車子。2020年10月,陳某發微信給一家公司的業務主管潘先生推銷低價車,但當時潘先生所在的公司並無購車計劃,所以並沒有理會陳某。直至12月初,公司正好要採購陳某之前推薦的那款低價車,於是聯絡了陳某並決定從他那兒購買。雙方談好價格後簽訂了購車合同,購車款也很快匯到了陳某的賬戶上。
然而,拿到這筆錢後,陳某並沒有去訂購潘先生的車輛,而是將錢退給了上一單的顧客。由於上一單顧客遲遲拿不到車,於是要求退款,但其實購車款早已被陳某拿去還債,在上一單顧客的步步緊盯之下,陳某隻好將潘先生的購車款退回給上一單顧客。這樣一來,陳某根本沒有錢再去訂購潘先生的車子,直至案發,潘先生都沒有拿到車。
承辦檢察官指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低價汽車貨源渠道等事實,並承諾代為銷售,騙取多人購車款,其行為已涉嫌合同詐騙罪。根據現已查實的證據材料統計,陳某的詐騙金額共計290餘萬元。近日,嘉定區檢察院依法以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陳某提起公訴。
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他坦露:“原本想靠這種經營方式翻身,沒想到越陷越深。”即使資金處於持續虧損狀態,陳某也沒有改變生意策略,堅持採用高價購進低價出售的方式等待翻身時機,最終只能靠“拆東牆補西牆”。
在此,檢察官提醒各位經營者,另闢蹊徑的經營之道存在一定的風險,一定要提前進行市場調研並謹慎為之,在遇到資金長期不回本的情況下,學會適時剎車、調整策略,以維持公司長久經營。
通訊員 沈歡歡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