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權受法律保護嗎?看最高法如何判
當上市公司的股東,有些人因身份特殊,無法在上市公司當顯名股東,就委託他人在上市公司持股,想籍此做上市公司的隱名股東。殊不知,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上市公司股權隱名代持行為是無效行為。
諮詢者:“律師,我家老公前幾年因他本人,和我們家人均不方便在某將要上市的公司當股東,就委託了一個朋友代持股權,現在這個受託持股的人可能會發生了經濟危機,又與我們家的關係發生了微妙變化。現在,我們均可以成為這家上市公司的股東了,想要求這個代持股權的朋友將股權無條件過戶到我們名下。可是,我們探到他的口氣,要我們給他一筆經濟補償,才肯配合將股權過戶到我們名下。我們疑惑的地方是,委託他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權,受法律保護嗎?”
律師:“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委託他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權行為原則上是無效。”
諮詢者:“既然無效,那我們去起訴要求這個人強制過戶到我們名下,會得到法院支援嗎?”
律師:“得不到法院支援。”
諮詢者:“那怎麼辦?我們的權益就沒有保障了?如何訴訟才能保護我們的利益?”
律師:“有可能可以按無效合同規則處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007年1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0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證券法》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檔案……”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述部門規章的有效性得到了《證券法》第三條的支援,綜合上述規章條文與證券法的規定,委託他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無效。
最高法判例
“本案楊金國與林金坤簽訂的《委託投資協議書》與《協議書》,違反公司上市系列監管規定,而這些規定有些屬於法律明確應於遵循之規定,有些雖屬於部門規章性質,但因經法律授權且與法律並不衝突,並屬於證券行業監管基本要求與業內共識,並對廣大非特定投資人利益構成重要保障,對社會公共利益亦為必要保障所在,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等規定,本案上述訴爭協議應認定為無效。”裁定:一、指令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律師評析
根據上述案例來看,以後如果需要委託他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一定得事先三思而後行。尤其是,委託非親非友的人代持上市公司股權時,更需小心思量法律後果,當發生爭議訴訟到人民法院時,委託人的權益難有可能獲得法律保護。
湖南朝暉律師事務所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
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