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實施細則
(2020年6月30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投資決策程式,
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
規定,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設立董事會投資與決策委員
會,並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是董事會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提案應當提交董事會
審議決定。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包括一名獨立董事。
第四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委員可由董事會主席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
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
員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委員推舉一名委員代為履行職
務。
第六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
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董事會可以審
議終止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委員資格。投資與決策委員會人數不足時,需根據上述
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
第七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絡
和會議組織,配合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工作。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八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
(1)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2)負責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規則、《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九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開前三個工作日以書面通知
方式通知全體委員。若出現特殊情況,需要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即刻作出決議的,
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開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時
限的限制。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可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專人送達等方式通知全體
委員及列席會議人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開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
(一) 召集人認為必要時;
(二) 董事會主席提議時;
(三) 兩名以上委員聯名提議時;
(四) 總裁提議時。
第十一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書面會議通知發出後,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
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提案的,會議日期應當相應順延或
者在取得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全體與會委員同意後按期召開。
第十二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通知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方式、時間、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會議需要討論的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有至少兩名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
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透過。
第十四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委員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其他委員代為
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委員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
使表決權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不遲於會議表決前提交給會議
主持人。授權委託書須明確授權範圍和期限。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委員既不親自出席會議,也未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的,
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五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現場召開(包括透過影片和電話等方式),在
保障委員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透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並作出
決議,並由與會委員簽字。
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召開的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以會議通知中載明的
會議日期結束前實際收到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有效表決票計算出席會議的委員
人數。
第十六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一名
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七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表決可採用舉手、投票、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
式。
第十八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可列席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必要
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如有必要,投資與決策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
見。聘請中介機構時須報董事會批准,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方式和會議透過的議案必須
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
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儲存。
第二十二條 投資與決策委員會會議透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
司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出席會議的所有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
露有關資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透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內”、“以下”、“至少”,都含本數;
“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證券上市地相關監
管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證
券上市地相關監管規則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證券上市地相關監管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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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證券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