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麼?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是否還適用?
2020年12月22日,國務院正式印發《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透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統一登記系統)自主辦理登記。
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對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範圍等規定已不再適用,為配套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更好地引導市場主體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與查詢活動,人民銀行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出臺《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規則,規範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統一登記系統執行。
二、《辦法》修訂的重點是什麼?
一是拓展了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範圍。《辦法》將《決定》中企業融資常用的典型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以及不屬於《決定》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都納入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範圍。具體包括生產裝置、原材料等抵押,應收賬款質押,存單、倉單、提單質押等典型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以及除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抵押,債券、基金份額、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等特殊動產和權利擔保之外的其他擔保業務。
二是突出了登記公示理念。《辦法》明確當事人透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辦理登記,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目的在於公示擔保權利,而非行政管理,透過登記公示,使市場主體便捷瞭解擔保人名下所有動產上的擔保權利狀況,提高擔保權利透明度,增強擔保權人權利實現的確定性。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登記機構職責。依據《決定》要求,《辦法》明確了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是完善了統一登記系統操作規範。《辦法》進一步增加了當事人登記的提示性條款,優化了展期登記操作流程,從而促進當事人規範登記操作,提高登記公示效率。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本次《辦法》修訂主要涉及八個方面:
一是修改法律依據,將《民法典》《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作為《辦法》制定依據。
二是明確登記範圍,根據《決定》有關工作要求,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明確納入統一登記的範圍,同時刪除原辦法中關於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條款、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參照條款。
三是明確登記機構職責,明確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是刪除優先順位條款,鑑於《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已經有明確規定,因此對優先順位條款進行刪除。
五是增加當事人登記的提示條款,增加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應達到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要求,增加因擔保人名稱填寫錯誤,擔保財產描述不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公示擔保權利的,其法律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等。
六是修改擔保人或擔保權人為單位的登記編碼資訊,並取消展期登記只能在登記到期前90日內辦理的限制。
七是對登記內容進行完善,約定登記內容增加“擔保範圍”及“禁止或限制轉讓擔保財產”,並明確最高額擔保中應將最高債權額作為必要登記事項。
八是細化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職責,明確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當建立登記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要求。
四、《辦法》出臺後,市場主體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業務將有哪些變化?
一是提高登記和查詢效率。統一登記系統提供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的“一站式服務”,納入統一登記範圍的擔保型別,都由當事人透過統一登記系統自主線上辦理登記,無需登記機構稽核,即時生效。當事人只需輸入擔保人名稱即可一鍵查詢,實時瞭解擔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情況。
二是提升擔保公示效率。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當事人自主辦理登記,能夠顯著縮短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時間,幫助擔保權人在擔保設立後及時完成登記,獲得公示效力。同時,擔保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在登記時有動力和意願全面準確地填寫擔保財產資訊,從而有效公示擔保資訊,降低融資風險。
五、《辦法》明確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登記內容真實性怎麼保證?如果出現錯誤或虛假登記資訊怎麼辦?
《辦法》中已明確,擔保權人開展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稽核確認擔保財產的真實性,並在統一登記系統中如實登記,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從動產擔保登記多年實踐來看,辦理登記的主體為金融機構等擔保權人,擔保權人為了全面保障自身權益,一般都會全面正確公示自己的擔保權利。並且,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市場主體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做實質審查也已得到司法判決的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中,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真實性也進行了規定,明確如果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法院將不支援其優先受償權。因此,擔保權人在開展動產擔保登記業務時,應當確保擔保財產及登記的真實性。
同時,《辦法》中也明確,如果統一登記系統中出現錯誤或虛假登記,當事人可以要求擔保權人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擔保權人不同意變更或登出的,擔保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在統一登記系統中自主辦理異議登記。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可以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撤銷相關登記。另外,統一登記系統的使用者均透過身份驗證,如果因虛假登記造成損害的,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可以協助司法部門確定辦理登記的當事人身份。
六、《辦法》未將所有動產和權利擔保型別納入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範圍,原因是什麼?對於未在登記範圍中詳細列舉的動產融資業務,是否能夠辦理登記?
《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嚴格依據《民法典》《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決定》制定,對登記範圍的規定與《決定》規定的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範圍保持一致。
依據《決定》內容,《辦法》第二條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規定了統一登記系統登記範圍,對於未納入第二條規定的六類典型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之外的,同時又不屬於排除項之外的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無特殊法規定的,均可適用《辦法》,納入統一登記的範圍。同時我們也將從登記系統設計方面進一步完善,為市場主體辦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業務提供參考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