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充電寶1小時10元,共享單車一小時6.5元……近日,多個共享經濟平臺產品紛紛宣佈漲價。許多網友感嘆,曾經“價格真香”的共享神器,一夜之間已經“高攀不起”了。
“漲”聲一片讓消費者難以適應
這一輪共享經濟平臺產品的漲價並非個案。
在上海,有消費者發現,多個品牌的共享充電寶已經悄然漲價,從投放初期的平均1元左右,已經上漲到了6—10元。上海徐彙區商圈部分酒吧和密室桌遊店、KTV店等場所投放的共享充電寶普遍存在定價較高的現象。
另據央視財經報道,上述情況同樣出現在了杭州部分景區。
此外,這一輪漲價風還蔓延到了共享單車領域。某單車平臺在公佈新的計價規則後,前15分鐘收費1.5元,此後每10分鐘收費1元,1小時收費已經高達6.5元。相比目前主流的半小時1.5元的定價,價格已經翻番。
有學者指出,這一輪漲價主要集中在重資產共享經濟領域,其典型特徵是,線下產品由共享平臺自己投資。而漲價的原因在於,經過多輪的“跑馬圈地”後,部分企業急需穩定現金流,回籠資金。
價格“前恭後倨”成為套路?
在國內市場,共享經濟屬於典型的“舶來品”。
相較Uber、Airbnb等國外熱衷的輕資產形式,共享經濟在2014年進入國內市場後,圍繞重資產不斷創新——從共享單車到共享充電寶、共享雨傘再到共享汽車,本土化市場不斷細分,並形成了市場公認的“共享+”風口,大批社會資本陸續入場。
國家資訊中心從2016年開始以年度為單位釋出《中國共享(分享)經濟發展報告》,資料顯示,2015年中國共享經濟領域直接融資為620億元,而到2020年,這一數字已經增長到了1185億元。此外,6年間,市場規模也從19560億元增長到了33773億元。
“投資的增長為重資產模式的快速擴張提供了充足的‘彈藥’,一方面,以低價入場,透過價格補貼來吸引消費者入駐平臺,增加使用者數量;另一方面,則不斷進行硬體定製生產,投入新增市場”,工信部賽迪城市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王高翔表示,“低價入場”的“補貼模式”在重資產共享經濟領域較為常見。在資本的刺激下,消費群體和服務供給幾乎同步被刺激壯大,進而吸引新的資本入場,直至企業衝進行業前三,上市。
資料顯示,我國共享經濟經過6年多的發展後,部分細分垂直領域正迎來一波“成熟期”,典型特徵就是上市。4月1日,怪獸充電成功赴美上市,成為“共享充電寶第一股”。除此之外,共享電單車服務商松果出行也被爆出計劃今年赴美上市。
王高翔強調,任何一種商業模式都不可能持續不斷地進行“低價”補貼,一旦達成一定的使用者規模、市場佔有率或上市等條件,必然要對平臺的存量使用者進行“商業模式”的重塑。而消費者已經形成“低價消費”的慣性,可能還得需要一段時間適應。
如何從“野蠻生長”到“精細化管理”
“相對早期的‘低價策略’,漲價從某種意義上也說明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正在迴歸理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表預測,但是,下一階段,共享經濟將進入精細化管理階段,圍繞資料探勘,將出現更豐富的服務產品和盈利方式,而不僅僅是盯著“押金”和“租金”做文章。
他舉例,目前,已有一些共享單車公司透過大資料、物聯網等技術,最佳化車輛排程、運營維護,實現了投放數量、騎行需求與停放管理之間的動態平衡和效率最大化。還有個別共享汽車平臺瞄準細分市場,深挖使用者個性化需求,提供多樣化出行服務。這啟示運營者,除了調整價格,更要透過精細化經營和科學管理,來提升服務質量和水準,獲得使用者認可。
此外,有分析師認為,線上廣告或將成為共享經濟平臺未來重要的營收途徑之一。資料顯示,線下自動售貨機友寶線上廣告收入達到近20%。擁有大量的線下服務終端和活躍使用者的共享經濟平臺,也擁有開拓相應業務的應用場景。
“共享經濟因資本而起,但不能離資本而衰。”盤和林表示,企業想真正走得長遠,就要回到正常的商業模式和軌道上來。共享經濟兼具傳統行業和網際網路雙重屬性,傳統領域資產重,網際網路資產輕,圍繞平臺特徵打造適合自己的盈利模式,可能是共享經濟未來面臨的共性問題。
呼喚監管完善 市場規範
在大幅調價面前,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麼?
在共享平臺面前,個體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大型共享經濟平臺對交易方式、定價模式、交易頻率、結算工具、責任分配等都具有較高的支配力,消費者缺乏議價能力”,《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1)》認為,這是導致共享平臺“抽成過高”“大資料殺熟”“頻繁調價”等現象的重要原因。
不過,消費者也不用慌。
針對共享經濟發展中的出現的種種問題,相關部門正本著鼓勵創新、底線監管的原則及時進行回應與規制,引導新業態新模式範健康發展。
據瞭解,今年2月釋出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已經逐一細化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表現形式,如不公平價格行為、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
中國社科院資訊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表示,無序大幅調價涉嫌不正當競爭。他表示,無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或服務。這種“燒錢”行為,屬於不正常競爭行為;二是,實施沒有正當理由的掠奪性超高定價、拒絕交易、搭售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一旦被監管部門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相關企業將面臨法律的制裁。(新華網 黃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