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修訂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倉單交易商准入條件有變化

4月27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期所”)釋出公告,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上期所修訂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倉單交易商准入條件有變化

記者對比2020年9月3日釋出的《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版本,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倉單交易商准入制度、交易制度、結算制度、交收制度以及質押業務等內容。

具體來看:

一是修訂倉單交易商的定義和准入條件條款,豐富倉單交易商的型別,最佳化倉單交易商的結構。

例如,第七條中,申請倉單交易商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原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所參與交易品種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現已將“企業法人”修改為“營利法人或者可以合規持有標準倉單的其他主體”。

二是修訂交易業務中掛牌資訊展示的條款以及相關章節的對應條款,配合更多能化類品種標準倉單(含廠庫標準倉單)交易業務的上線。

三是修訂結算業務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截止日的條款,透過提高交易所發票流轉效率等手段,降低市場的交易成本,滿足實體企業的需求。

《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交易所設定每月25日為當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截止日,凡是在每月25日(含當日)之前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當月向買方倉單交易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是在當月25日之後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下月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截止日之前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期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對現行《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的修訂,是交易所根據實體企業的需求,最佳化上期標準倉單交易平臺業務的具體舉措,上期所將持續拓展標準倉單交易平臺的功能和業務,更好地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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