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億私募創始人發聲:我才是實控人!專家:代持為“羅生門”頻發地 實控權很難“奪回”

財聯社(上海,編輯 付瀟閱)訊,“百億私募鳴石投資控制權”糾紛,繼續發酵升級。

自10月13日早間鳴石投資創始人袁宇與總經理李碩就公司控制權發生爭議後,當日晚間,袁宇再發宣告,表示自己才是公司實控人。

對此,10月14日,鳴石投資品牌公關王樂對財聯社鯨平臺表示,公司已於13日釋出的正式宣告中解釋真實情況,新的進展也將透過公告方式陸續公佈。

鯨平臺智庫專家,境外信託專家TC GROUP陳東超表示,中國代持協議因其合同性質極易引發權益糾紛且不易被盡調機構察覺。在本案中,實控權的歸屬,要考慮是否違反強制法。若因“觸發關鍵人條款”造成經營風險,甚至最終導致清盤,投資人可透過法律手段維權。

創始人再發宣告 高呼自己才是實控人

10月13日晚間,被暫停公司職務的創始人袁宇再發宣告。宣告表示,自己才是私募的實控人,旗下的公司持有鳴石85%的股權,而現總經理李碩事實上並非股東,李碩名下持有的50%股權都是透過此前簽過《股權代持協議》代持。

袁宇還稱,自己近日遭遇了“彪形大漢”警告,被以暴力、人身威脅方式阻止進入辦公室。而李碩的種種行為,可能導致公司的私募產品遭鉅額贖回,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實控權成羅生門 管理層動盪引風險

袁宇再度發聲後,市場一片譁然。人們很難想到,百億量級私募會出現如此管理失誤,甚至連實控權都有被“偷天換日”之嫌疑。網友戲稱:“最高階的商戰往往以最樸素的方式呈現”。

10月14日早間,鳴石投資品牌公關王樂對財聯社鯨平臺表示,真實情況以公司13日釋出的宣告為準,新的進展也將透過公告方式陸續公佈。鳴石投資在其微信公眾號釋出的公告,表達了三個重點內容:李碩為持股超50%的單一大股東,自公司成立以來便由其控制,且股權結構穩定清晰,從未發生過變化;袁宇被暫停職務,是因為“管理舉措不利於公司長久發展”;14日起暫停公司產品申購,贖回不受影響。

對於實控權歸屬問題,財聯社鯨平臺在天眼查查證發現,李碩確實以53.30%的持股比例“坐擁”公司實控人位置,無法從公開渠道查證袁宇所說的“代持協議”相關詳情。

同時,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12)》,第五條第(一)款,【嚴禁股權代持】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然而,鯨平臺智庫專家,境外信託專家TC GROUP陳東超表示,從實際操作層面看,如果公司不自行披露,盡調機構很難查證代持協議的存在。而且,即使代持協議違反了基金業協會登記內容,也無法構成協議無效的條件。

在本案中,代持關係是否成立,李碩是否擁有實控權,代持協議是否符合強行法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不違反強行法,代持行為是有效的。

具體而言,《合同法》第52條對認定合同無效的違法等級,規定為違反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至於證券交易規則以及主管部門監管條例,規範位階上並不屬《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僅屬管理性規範。所以,法院不能僅以合同違反了證券規則和行業監管規範而確認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釋和判決,進一步對《合同法》所列無效情形進行了限縮解釋。

對於基金運營存在的風險,陳東超表示,基金是否會走到清盤這一步,要看基金本身還是否符合繼續運營的客觀條件。

鉅額回贖會導致基金淨值發生巨大波動,給投資者帶來投資風險。袁宇在宣告中提及的“關鍵人條款”,其設立出發點是“保護投資人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基金團隊的核心成員離開等情況發生,導致最終基金暫停投資或解散,投資人可以透過法律手段維權。

代持糾紛屢見不鮮 經營者需保持高度警惕

由股權代持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對此,陳東超結合客觀行業知識與自身從業經驗發表了看法。

陳東超表示,在英美法系下,代持一般為信託關係,匿名股東一般都會安排“目的信託”來保護雙方的權益。而在中國,代持關係是合同關係。兩者之間有著本質區別,導致後者往往容易引發糾紛與風險。

具體而言,對於前者而言,如果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擅自佔有或處分財產,委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行為在法律上被認為自始無效,對當事人的保護力度更強。而對於後者而言,一旦單方發生違約行為,損害對方利益,另一方當事人只能“秋後算賬”,被動地採取救濟辦法。

在經營公司過程中,如果遇到代持人同時又是核心經營團隊重要成員的情況,很容易發生協議身份和事實身份混同的狀況,經營者要尤為警惕。因為在巨大利益面前,代持人違反代持協議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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