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年度企業合規藍皮書(2020)》(以下簡稱藍皮書)近日正式釋出,藍皮書在分析2019年至2020年全球重大合規事件、出口管制、資料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同時,新增加了反壟斷、環境健康安全、金融證券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熱點內容。
藍皮書是法治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與方達律師事務所聯合釋出的年度報告,這是第五次釋出。
藍皮書分析認為,中國在商業賄賂執法方面呈現以下特點:
行政執法案件數量繼續下降。2016年、2017年我國商業賄賂執法案件每年在200件以上,2018年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之後,因商業賄賂認定的重大調整,案件數量下降至95件,2019年為50件,2020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僅有32件。
地區執法不平衡,上海執法案件數量佔比達92.7%。
新舊法適用並存,2020年執法案例中,適用2018年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的案例佔比為84%。
醫藥行業及工業製造為執法重點領域。醫藥行業仍為重點監管和執法領域,佔比高達52%,涉案主體包括藥企、醫療器械公司、醫藥推廣企業、第三方諮詢公司等。
統計顯示,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簡稱FCPA)執法機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簡稱SEC)和司法部(簡稱DOJ)2019年至2020年共完成27家公司的執法,整體和解金額再創歷史新高。
在FCPA執法中,中國持續成為執法案件涉及最多的國家,2019年50%的FCPA和解案件涉及中國,2020年11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中國,佔36%。
藍皮書主筆、方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尹雲霞表示,跨國公司高管應關注在FCPA下的個人刑事風險。在近年的執法中,向DOJ主動提供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並提供相關證據,是DOJ決定對涉案企業寬大處罰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相關政策驅動下,DOJ近年針對企業高管違反FCPA的刑事指控不斷增加。2019年DOJ公佈34起個人FCPA刑事執法,創下美國金融危機後的執法新紀錄,其中30人被認定有罪。
2020年6月24日,歐盟委員會公佈了《歐盟通用資料保護條例》(簡稱GDPR)實施情況的兩週年報告,這是歐盟委員會發布的第一份關於GDPR的官方評審報告。
報告總結了GDPR在過去兩年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未來的工作重點,體現了未來的執法方向。其中包括:考慮適當豁免中小企業的部分合規義務;加強對大型數字化平臺類企業的執法,例如線上廣告領域;評估GDPR如何適應新型技術(如人工智慧)的發展等。
在資料日益重要的今天,各國對資料保護法律和監管要求日趨嚴格。目前,全球超過120個國家有個人資訊保護類的立法。我國對“重要資料”“測繪地理資訊”等有相關規定,美國技術出口管制有限制,印度等國家計劃對物聯網中涉及的機器執行資料進行管控。金融、醫療、電商等行業性法規往往也會在資料種類或者系統種類層面提出特殊的要求,並且會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於行業。
在此背景下,企業該怎麼做?
藍皮書認為,企業在建立資料合規體系時,不應僅考慮以GDPR為主。因為GDPR僅限於個人資訊保護領域,很多國家的資料保護規則與GDPR存在差異。另外,企業資料合規體系要注重內化到企業的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我國企業應高度關注App個人資訊保護的合規事宜,密切關注執法動態,適時考慮推進第三方SDK管控與小程式合規工作。
資料跨境傳輸安排是企業資料合規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出於對本國資料資源的保護、政治和國家安全等因素考慮,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資料本地化方面的限制。
藍皮書建議,企業全面瞭解自身業務並對前期的核查進行復盤,重視新產品新服務和解決方案的合規評審,有效開展審計和選取監測指標來衡量措施的有效性。
2020年是我國反壟斷新規密集推出的一年,智慧財產權、汽車、平臺等領域反壟斷指南先後推出。
藍皮書認為,在汽車領域,汽車售後市場和進一步細分的地域市場可能引起執法關注。《汽車業反壟斷指南》指出,在個案中界定汽車售後市場,汽車品牌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在整體銷售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廠商在汽車售後市場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汽車廠商應避免以下行為: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外採售後配件,強制二者接受不合理的售後配件銷售目標、庫存品種和數量等。
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通過後,藍皮書梳理了企業需要關注的十個新問題,分別是大資料殺熟;“二選一”;個人資料的收集與共享;遮蔽競爭對手或拒絕開放API介面;平臺紅包與補貼;搜尋降權;透過設定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捆綁銷售產品或服務;軸輻協議;最惠國待遇條款;明確VIE架構及未達申報標準的交易也屬於監管範圍。
藍皮書認為,大型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在反壟斷、個人資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智慧財產權、投融資、反腐敗等多個領域存在合規風險,企業應全面審視其生態系統內的各個業務模式,避免類似的高風險行為。
藍皮書還專章分析了生態環境和證券領域的執法。
從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趨勢看,執法越來越活躍。在汙染環境罪刑事執法方面,呈現出以下特點:刑事執法力度不減;金屬裝置製造、廢物利用處理、化工、礦業等行業仍屬高風險行業;企業管理人員被判刑罰比例較高;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型別多樣;發案線索絕大部分來自行政執法;單位被判處罰金刑跨度大,涉案人員具備適用緩刑的空間。
在證券期貨領域,一個新的趨勢是行政和解制度。
從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看,證券領域行政和解非常普遍,我國行政和解的實踐案例非常少。未來行政和解制度預計有三方面變化:適用行政和解程式的案件型別將逐步放開;行政和解的適用條件將回歸於能否實現執法目標和補償投資者的判斷,而不再以案件事實和法律關係是否明確為限;減少制度實施的客觀限制條件。□ 本報記者 文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