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很多企業在經營幾年的主公司後準備開始幾家分支機構擴大一下經營地區,這時老闆就面臨了一個巨大的問題,因為設立分支機構有兩個形式,一個是分公司,一個是子公司,那麼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間要如何選擇呢?他們之間有哪些區別呢?這應該是所有老闆都需要知道分問題。
首先對於一個創業者來說,對於一個企業來說,賺取更多的利潤是核心目的,這裡我們透過一個案例來看,如果這個公司設立分公司和假設成立子公司,兩種情況都應該交多少企業所得稅。
那麼假設 A 是一個經營很多年的服裝公司,他打算 2021 年在很多城市開設店鋪,暫定開設二十個,由於都是新成立的,所以這些分店每個的利潤都不會超過一百萬。
如果是分公司
因為分公司在計算稅款時是彙總繳稅的,彙總後利潤顯得就很多,也就超過了小微企業的標準了,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了,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五來進行繳稅,也就是大約五百萬。
如果是子公司
因為每個子公司都是單獨進行稅款登記的,所以每個子公司從人員數量還是收入方面都是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按照百分之五收稅,經過計算大約是一百萬,前後節稅大約四百萬
所以單從節稅方面,成立一個子公司更加合適,這樣的公司還需要從實際出發,瞭解更多關於分公司子公司的區別和操作方法。
案例
濟南海鮮酒店餐飲公司是一家知名企業,2021年準備在其他城市開設20家分店,由於都是新成立,初步預算這20家店每家利潤不到100萬元。
請問:
開設的20家分店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更節稅?
答覆:
1、若是設立分公司,由於企業所得稅需要彙總納稅,彙總後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沒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需要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
20家店合計企業所得稅=20*100*25%=500萬元
2、若是設立子公司,由於每家店不論從人員人數、資產總額還是應納稅所得額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需要按照5%稅負繳納企業所得稅。
20家店合計企業所得稅=20*100*5%=100萬元
節稅=500-100=400萬元
提醒一
1、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對於分支機構,應當併入總機構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彙總後的資料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2、如果分支機構不併入總機構彙總納稅,而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單獨納稅,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3、假如總公司將自身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計算,如合併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指標符合規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單獨一個分公司即使指標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該優惠。
提醒二
彙總納稅企業需要提交哪些備案資料?
1、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資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2、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資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提醒三
分公司並不需要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也不需要在彙算清繳過程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進行納稅事項調整等,只需要根據總公司計算分配的實繳稅款,就地補稅或退稅即可。
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無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僅需填報主表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和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彙總納稅的總分機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具體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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