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近四年,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標準正式出爐。2月11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資訊,為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銀保監會會同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釋出。《辦法》將風險分類物件由貸款擴充套件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進一步釐清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係,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為不良資產。分析人士指出,此舉有助於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銀行資產質量,並對風險資產採取有效針對性措施。
拓展風險分類的資產範圍
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中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與不足。在此背景下,兩部門制定併發布實施了《辦法》。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監管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並在進一步調研與測算的基礎上進行了最佳化調整。具體來看,正式釋出的《辦法》共六章48條,將風險分類物件由貸款擴充套件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釋出的《辦法》主要在四大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類資產的範圍,將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排除在辦法適用範圍外。二是進一步釐清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係,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為不良資產。三是進一步最佳化部分分類標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產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範圍,合理設定過渡期,提出差異化實施安排。
《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對錶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專案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並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於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此外,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的風險狀況。
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物件,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產指引》中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將該對手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借鑑上述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資料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加強對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重點考察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償付意願、償付記錄,並考慮金融資產的逾期天數、擔保情況等因素。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指出,《辦法》意在補齊風險資產分類監管制度短板,主要是隨著國內銀行業務發展,銀行風險資產結構發生變化,國內相關監管制度需要隨之進行完善;目的就是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銀行資產質量,並對風險資產採取有效針對性措施,提升經營管理效率,防範潛在風險。有助於商業銀行進行準確評估,真實反映銀行資產情況,同時,結果也更具國際可比性。
上述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並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於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將重組觀察期延長為至少1年
透過重組資產可有效控制風險蔓延,不過,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確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概念,且規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為不良。
借鑑國際經驗,《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明確重組資產定義,重組資產是指因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為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商業銀行對債務合同作出有利於債務人調整的金融資產,或對債務人現有債務提供再融資,包括借新還舊、新增債務融資等。
《辦法》還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並明確,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產設定重組觀察期。觀察期自合同調整後約定的第一次還款日開始計算,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並不得低於1年。觀察期結束時,債務人已經解決財務困難並在觀察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的,相關資產可不再被認定為重組資產。
一位銀行業人士指出,此舉也意味著監管對於重組類貸款不良認定更加細緻、嚴格,同時,重組觀察期延長,操作相對緩和一些,也為相關資產重組順利進行營造友好環境。《辦法》同時也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觀察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產至少歸為次級類,並重新計算觀察期。
據悉,《辦法》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要求,對於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於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