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國發布丨財政部:不得隨意指定部分承銷團成員參與公開承銷地方債

由 豆更生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網11月12日訊 據財政部訊息,財政部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完善地方債發行機制,提升發行市場化水平,科學設計地方債發行計劃,最佳化地方債期限結構,合理控制籌資成本等方面提出要求。《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意見》明確,地方債採用招標或承銷方式發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建承銷團,合理設定目標數量,鼓勵優先吸納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加入承銷團,鼓勵優先吸納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成為主承銷商。採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時,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承銷團,不得隨意指定部分承銷團成員參與公開承銷。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承銷團成員的溝通,合理設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比例、最低承銷比例、最高投標比例、單一標位投標比例等技術引數。應當加強承銷團管理,定期開展承銷團考評,完善退出機制。

《意見》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參考地方債收益率曲線合理設定投標區間,杜絕行政干預和視窗指導,促進地方債發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區差異和專案差異。

地方債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地方財政部門應科學設計債券期限,可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到期還本、提前還本、分年還本等不同還本方式。

年度新增一般債券平均發行期限應當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規模應當控制在當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總額的30%以下(含30%),再融資一般債券期限應當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

《意見》要求加強地方債發行專案評估,嚴防償付風險。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月地方債發行計劃,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季度地方債發行計劃。

進一步加大專項債券資訊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對應專案詳細情況、專案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第三方評估意見等。地方債存續期內,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對應專案上一年度全年實際收益、專案最新預期收益等資訊。如新披露的資訊與上一次披露的資訊差異較大,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

(編輯:董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