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花百萬買“低風險”理財產品,結果虧了…老人怒起訴銀行!法院判了

由 務高林 釋出於 財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之一就包括王某訴工行北京某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據悉,62歲的王某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申購100萬元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與70萬元某基金產品,相關申購合同中標明理財產品為工行代銷。其中,基金產品的風險級別高於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在申購時,王某同步簽署了電子風險揭示書。不過,王某最終僅贖回約80萬元,遂將銀行告上法庭。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金產品超出風險承受能力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2015年,62歲的王某於工行龍潭支行簽訂協議,分別申請併購買了一款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金額為100萬)和一款基金產品(金額為70萬)。

  《案涉產品申請書》上寫明:“您投資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是銀行存款,也不是我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您投資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能產生風險,無法實現預期的投資收益,甚至投資本金也可能產生損失。產品的投資風險由您自行承擔……工商銀行作為代理推廣機構,不以任何方式對投資者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同日,工商銀行龍潭支行為王某出具的代理業務購買憑證顯示,根據工商銀行龍潭支行的測評標準,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為平衡型,王某購買的案涉產品風險級別為低風險,購買的基金產品為高風險,基金產品風險級別高於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王某簽署電子風險揭示書,後收取分紅收益5萬元。

  2017年其申請贖回時份額約100萬份,金額約80萬元。王某遂起訴,請求判令該行賠償本金約23萬元、利息16萬元並三倍賠償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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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被判賠7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在訴訟請求中表示,2015年5月,自己想要在銀行購買年利率6.1%的理財產品,但工行工作人員陳某告知該理財產品已經售罄,並向其推薦了另一款理財產品,保證產品年利率不低於6%,多了還可以再分紅,且屬於低風險理財,但必須購買100萬,而且是封閉型基金,期間為一年,不能隨時支取。

  不過,陳某沒有按照銀監會的標準以及風險揭示書中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對原告進行風險評估,而是直接代其進行操作,評估為合格投資者,可以購買該產品。王某稱,工行沒有向其說明是工商銀行代銷產品、出示並說明風險揭示書、合同書,也沒有對產品的名稱、投資方式進行介紹。王某出於對工行作為國家銀行的極度信任及工作人員陳某承諾的低風險,遂同意購買此款理財產品。此後,王某多次找到陳某及領導反映情況,陳某承認在推薦該產品是提供了錯誤資訊,並承認是集中培訓時向員工統一教授。

  對於王某的上述訴請,工行龍潭支行則辯稱,王某購買理財產品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對該產品的風險等級以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均是明知的。工行已經向王某盡到了詳盡的說明及風險提示義務。王某除購買作為中等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外,還購買了風險等級更高的基金產品70萬元,該產品超過了其風險承受能力,但王某依然簽字確認購買。工行沒有實施侵犯原告財產權益的行為,王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工行客戶經理在營銷過程中有虛假宣傳承諾。

  對此,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再次上訴。

  二審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範性檔案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

  此外,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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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解釋稱“首案效應突出”

  本案典型在哪兒?最高法給出了三點解釋:

  第一,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首案效應突出。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釋出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指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準。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回應人民需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時代發展。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針對老年群眾的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貫徹到審判中,妥善處理和回應金融產品消費與資訊化結合中產生的新問題,貫徹民法典立法精神,保護老年消費者的契約自由,為構建良好金融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老年人權益樹立典範。

  第三,踐行司法改革,創新審理模式,助力社會治理。本案適用百姓評理團輔助審判,更好地結合法官專業性和公眾的價值理念。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同時指出,要發揮案例引導作用,多維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典型案例不僅有助於司法機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也能有效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傳遞鮮明的價值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