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1日訊 沙鋼股份(002075.SZ)昨日晚間釋出公告稱,5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江蘇沙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鋼集團”)通知,獲悉其已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2〕31號)(以下簡稱“告知書”)。告知書顯示,張家港保稅區錦麟豐泰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麟豐泰”)借用孫廉潔證券賬戶,孫廉潔出借本人證券賬戶供錦麟豐泰使用。沙鋼集團及錦麟豐泰涉嫌資訊披露違法。
根據告知書,2019年11月20日,錦麟豐泰實際管理人尉國安排下屬帶孫廉潔在招商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開立三方存管銀行賬戶,之後在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星海街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
2019年11月26日,孫廉潔證券賬戶透過協議大宗交易方式受讓4,400萬股“沙鋼股份”。2020年5月26日至7月6日,賣出3,940萬股。2020年12月11日賣出0.72萬股。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日,賣出459.28萬股。
孫廉潔證券賬戶買入“沙鋼股份”資金均來自於錦麟豐泰,賣出“沙鋼股份”後部分資金也流入錦麟豐泰。
沙鋼集團隱瞞與錦麟豐泰的一致行動關係。沙鋼集團第一副總會計師尉國實際管理錦麟豐泰,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的規定,沙鋼集團與錦麟豐泰為一致行動人。
沙鋼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錦麟豐泰透過孫廉潔證券賬戶,於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沙鋼股份”4,400萬股,佔沙鋼股份總股本的1.99%。沙鋼集團與錦麟豐泰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28.63%。沙鋼股份2019年年報顯示,沙鋼集團持有沙鋼股份26.64%的股權,是控股股東;孫廉潔持有沙鋼股份1.99%的股權,是第六大股東。
錦麟豐泰透過孫廉潔證券賬戶,於2020年12月11日賣出0.72萬股“沙鋼股份”。至2020年12月31日,孫廉潔證券賬戶持有459.28萬股“沙鋼股份”,佔沙鋼股份總股本的0.21%。沙鋼集團與錦麟豐泰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26.85%。
沙鋼集團未告知沙鋼股份其與錦麟豐泰的一致行動關係,導致沙鋼股份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沙鋼集團持股比例減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時公告。錦麟豐泰透過孫廉潔證券賬戶,於2020年5月26日至6月29日賣出2,451.51萬股“沙鋼股份”,佔沙鋼股份總股本的1.1%。沙鋼集團和錦麟豐泰未將持股減少1%的情況告知沙鋼股份及時公告。
中國證監會認為,錦麟豐泰借用孫廉潔證券賬戶,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
孫廉潔出借本人證券賬戶供錦麟豐泰使用,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行為。
沙鋼集團隱瞞其與錦麟豐泰的一致行動關係,導致沙鋼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減少百分之一時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時公告,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一、對沙鋼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50萬元罰款;二、對錦麟豐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三、對沙鋼集團董事長沈彬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四、對尉國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五、對孫廉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資訊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