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強制平倉虧損5182萬元能拿回嗎?“合同無效”判定打擊場外配資

  新華社上海11月11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孫越)股市裡總有一些人會被“本小利大”所誘惑,就如老電影《奪命金》中的經典對白:“股票是什麼?以小博大,槓桿槓桿再槓桿!”可他們卻忘記了,誘惑有多大,陷阱就可能有多深。在A股,股民最有可能遇到的此類誘惑就得數場外配資了。

  作為新證券法明確的“非法地帶”,場外配資存在種種風險,可能擾亂市場秩序,加大股價波動。而對於風險承受力低、缺乏經驗的普通投資者來說,揹負高槓杆無異於“刀口舔血”。

  近日,裁判文書網上就出現了這樣一則案例:投資者彭某向配資方借了11個股票、期貨交易賬戶,2015年6月及之後的市場震盪使彭某的賬戶被強制平倉,虧損5182萬元。鉅虧之下,彭某將配資方告上法庭,要求歸還他的保證金及平倉損失。而法院則判定,原被告雙方的場外配資合同無效,駁回了原告的索償請求。這一案例既反映了場外配資的風險性,也折射出依法懲治非法配資的原則剛性。

  去年11月,最高法釋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明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依法將場外配資業務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

  在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配資方不得依據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要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或要求分享用資人因使用配資所產生的收益;用資人也不得以因使用配資導致投資損失為由要求配資方予以賠償。

  “對配資方來說,場外配資可能變成了只賠不賺的生意,甚至還會涉及非法經營的刑事紅線。”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胡鵬律師表示,配資合同一律認定無效,可以說是徹底打消了相關利益主體的僥倖心理,對場外配資是一個有力的打擊。

  而從投資者(用資人)的角度來看,根據《紀要》,也不可能因合同無效就“賴賬”了事。就如前述判例一樣,投資者以配資加槓桿,放大了盈的機率和虧的風險,其由市場風險帶來的盈虧均應自行承擔,所以原告的索償請求被法院駁回。

  可以說,配資合同一律無效的判定,在實踐中有著重大意義,有利於清理場外配資,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隨著市場行情好轉,場外配資有“死灰復燃”跡象。一些利益相關方為逃避監管,推出了新的“類配資”模式。對於這些非法行為,監管部門也毫不手軟。據記者梳理,自今年9月證監會部署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以來,多地證監局先後公佈了對“股市黑嘴”“非法薦股”“場外配資”等違法活動專項整治計劃。

  當前的市場生態、法治環境與2015年時相比已大不一樣,投資者切莫因為股市的回暖而忘卻了風險。在《奪命金》的電影結尾,動用客戶資金進行槓桿交易的主人公爆倉後走向了不歸路,而現實恐怕比藝術加工後的場面更為殘酷。因此,投資者應時刻謹記:樹立良好投資理念,遠離場外配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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