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紫科環保2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主辦券商為申萬宏源

由 甫全勝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9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釋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65號)顯示,經查,發現廣州紫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紫科環保”,837770)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於協助指導安裝的環保裝置銷售專案收入成本確認問題。紫科環保2016年與原煤炭工業太原研究設計院(現已更名為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並於2019年與中國瑞林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瀚藍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等客戶分別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公司向相關客戶銷售環保裝置,並由公司協助指導安裝,公司依據合同條款約定以及客戶到貨簽收單在當年度確認收入。經查,紫科環保用於銷售的各類環保裝置中,有部分系由第三方供應商生產並直接發貨,其中部分裝置並未在當年度從第三方供應商處發出,紫科環儲存在提前確認相關專案收入成本的情形。 

  二、關於負責安裝除錯的環保裝置銷售專案收入成本確認問題。紫科環保2016年與世本(天津)環境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桑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簽訂銷售合同,並於2019年與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環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客戶分別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公司向相關客戶銷售環保裝置,並由公司負責安裝除錯,公司依據合同條款約定以及客戶完工驗收確認單在當年度確認收入。經查,上述環保裝置安裝工程均未在當年度完工,紫科環儲存在提前確認相關專案收入成本的情形。 

  上述行為,反映了紫科環保銷售環節尤其是產品出庫、物流、專案驗收等關鍵環節的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導致公司存在違規提前確認相關專案收入成本的問題,公司2016年、2019年等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資訊不夠真實準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紫科環保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紫科環保應高度重視存在的有關問題,切實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強化內控執行力度,全面清查2016年以來各類業務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更正相關定期報告中存在的會計差錯事項,提升資訊披露質量和規範運作水平。同時紫科環保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紫科環保原名為廣州紫科生物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10月18日,註冊資本6644.31萬元。2016年6月13日,公司在新三板掛牌,股票程式碼837770,主辦券商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資訊披露檔案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檔案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65號 

  關於對廣州紫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廣州紫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於協助指導安裝的環保裝置銷售專案收入成本確認問題。你公司2016年與原煤炭工業太原研究設計院(現已更名為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並於2019年與中國瑞林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瀚藍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等客戶分別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公司向相關客戶銷售環保裝置,並由公司協助指導安裝,公司依據合同條款約定以及客戶到貨簽收單在當年度確認收入。經查,你公司用於銷售的各類環保裝置中,有部分系由第三方供應商生產並直接發貨,其中部分裝置並未在當年度從第三方供應商處發出,你公司存在提前確認相關專案收入成本的情形。 

  二、關於負責安裝除錯的環保裝置銷售專案收入成本確認問題。你公司2016年與世本(天津)環境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桑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簽訂銷售合同,並於2019年與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環境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喻環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客戶分別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公司向相關客戶銷售環保裝置,並由公司負責安裝除錯,公司依據合同條款約定以及客戶完工驗收確認單在當年度確認收入。經查,上述環保裝置安裝工程均未在當年度完工,你公司存在提前確認相關專案收入成本的情形。 

  上述行為,反映了你公司銷售環節尤其是產品出庫、物流、專案驗收等關鍵環節的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導致公司存在違規提前確認相關專案收入成本的問題,公司2016年、2019年等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資訊不夠真實準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存在的有關問題,切實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強化內控執行力度,全面清查2016年以來各類業務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更正相關定期報告中存在的會計差錯事項,提升資訊披露質量和規範運作水平。同時你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