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藥業違法實控人陳堯根遭禁入 安信證券專案杯具了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2日訊 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了兩則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4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藥業”,002370.SZ)、任軍、陳堯根、呂旭幸、何珍、沈依伊、孫黎明、胡寶坤、王麗雲、譚欽水、鍾婉珍、平華標、詹金彪、何大安、莫國萍、成華強、趙科學、王國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底,亞太藥業收購上海新高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高峰”)100%股權,上海新高峰成為亞太藥業全資子公司並納入合併報表範圍。2016年至2018年期間,上海新高峰在未開展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確認來自安徽賢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詠勝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臨西循健康諮詢有限公司、樂清邁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萊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醫療科技服務中心、南京文鑭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戶的銷售收入,並透過武漢光谷臨床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臨醫學研究管理有限公司、樂清市醫臨健康醫療基金會等第三方主體實現資金流轉。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0053.27萬元,虛增營業成本6470.9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351.73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7608.24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0186.0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7370.78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7731.65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0817.3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6687.03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財務資料納入亞太藥業合併報表後,導致亞太藥業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的財務資料及相關披露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亞太藥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
任軍時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長兼總經理,組織實施了持續性的財務造假行為,擔任亞太藥業董事後明知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仍簽字保證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董事長、總經理陳堯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組織亞太藥業對上海新高峰採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導致亞太藥業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任軍、陳堯根對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是亞太藥業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呂旭幸未能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審議透過並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董事兼財務總監何珍未能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且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沈依伊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作為董事會秘書未能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孫黎明在2016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作為董事會秘書未能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副總經理胡寶坤、王麗雲、譚欽水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承擔保證責任。董事鍾婉珍、平華標,獨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國萍,監事成華強、趙科學、王國賢,保證任期內相應年度報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證據表明其已勤勉盡責。上述人員是亞太藥業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本案另有三位時任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議透過並在2016年年度報告上簽字。經審查有關證據材料,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決定對其免予處罰:三位獨立董事在任職期間能較為積極地參加董事會、審閱議案材料、發表獨立意見,保持與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溝通,並通過出差參與亞太藥業專案調研考察、對收購前後上海新高峰業績進行分析比較、委派團隊到上海新高峰現場瞭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職責。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決定:一、對亞太藥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二、對任軍、陳堯根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三、對呂旭幸、何珍、沈依伊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四、對孫黎明、胡寶坤、王麗雲、譚欽水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五、對鍾婉珍、平華標、詹金彪、何大安、莫國萍、成華強、趙科學、王國賢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同時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1號顯示,當事人任軍、陳堯根存在以上違法事實。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決定:對任軍、陳堯根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宣佈決定之日起,當事人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亞太藥業前身為浙江亞太製藥廠,創辦於1989年,位於浙江省紹興縣雲集路1152號。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並於2010年3月16日在深交所正式掛牌上市(股票程式碼為002370)。截至2021年4月7日,公司大股東為浙江亞太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9.4%;第二大股東為陳堯根,持股比例為5.06%。
亞太藥業2020年年報顯示,陳堯根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於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5年10月21日,亞太藥業披露《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草案修訂稿)》。本次交易系公司以支付現金方式收購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根據交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本次交易價格以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為依據,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標的公司100%的股權作價9億元。以2015年7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標的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採用收益法評估的結果為90220萬元,評估增值73286.28萬元,增值率為432.78%。
2015年10月13日,亞太藥業披露《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重大資產購買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安信證券作為亞太藥業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按照《證券法》、《公司法》、《重組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透過盡職調查和對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等資訊披露檔案的審慎核查,發表結論性意見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證券法》、《重組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並已履行了必要的資訊披露程式;(二)本次交易已經亞太藥業第五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透過,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三)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但不構成關聯交易;本次交易定價合理、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形;(四)本次交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促進上市公司的長遠發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本次交易標的權屬清晰,不存在其他權利限制情形,標的股權按約定進行過戶或轉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和治理結構的完善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相關規定: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為原文:
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1號
當事人:任軍,男,1967年8月出生,時任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藥業”)董事,住址:上海市徐彙區。
陳堯根,男,1951年2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董事長、總經理,住址:浙江省紹興縣。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亞太藥業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任軍、陳堯根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底,亞太藥業收購上海新高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高峰”)100%股權,上海新高峰成為亞太藥業全資子公司並納入合併報表範圍。2016年至2018年期間,上海新高峰在未開展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確認來自安徽賢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詠勝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臨西循健康諮詢有限公司、樂清邁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萊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醫療科技服務中心、南京文鑭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戶的銷售收入,並透過武漢光谷臨床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臨醫學研究管理有限公司、樂清市醫臨健康醫療基金會等第三方主體實現資金流轉。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0,053.27萬元,虛增營業成本6,470.9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351.73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7,608.24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0,186.0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7,370.78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7,731.65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0,817.3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6,687.03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財務資料納入亞太藥業合併報表後,導致亞太藥業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的財務資料及相關披露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客戶資料、財務資料及財務資料、銀行資金流水、詢問筆錄、董事會及監事會資料、當事人及相關機構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亞太藥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
任軍時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長兼總經理,全面負責上海新高峰經營管理,組織實施了持續性的財務造假行為,擔任亞太藥業董事後明知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仍簽字保證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董事長、總經理陳堯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組織亞太藥業對上海新高峰採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導致亞太藥業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任軍、陳堯根對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是亞太藥業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任軍、陳堯根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佈決定之日起,當事人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1年4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4號
當事人: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藥業”),住所: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
任軍,男,1967年8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董事,住址:上海市徐彙區。
陳堯根,男,1951年2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董事長、總經理,住址:浙江省紹興縣。
呂旭幸,男,1975年6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何珍,女,1969年3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董事、財務總監,住址:浙江省紹興縣。
沈依伊,男,1981年12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區。
孫黎明,男,1977年5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
胡寶坤,男,1970年11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紹興縣。
王麗雲,女,1964年5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紹興縣。
譚欽水,男,1970年9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紹興縣。
鍾婉珍,女,1952年5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董事,住址:浙江省紹興縣。
平華標,男,1974年4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董事,住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
詹金彪,男,1962年12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
何大安,男,1957年12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莫國萍,女,1981年10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
成華強,男,1970年5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監事,住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
趙科學,男,1978年3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監事,住址:浙江省諸暨市。
王國賢,1969年10月出生,時任亞太藥業監事,住址:浙江省紹興縣。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亞太藥業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詹金彪、何大安、莫國萍進行了陳述和申辯。其餘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底,亞太藥業收購上海新高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高峰”)100%股權,上海新高峰成為亞太藥業全資子公司並納入合併報表範圍。2016年至2018年期間,上海新高峰在未開展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確認來自安徽賢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詠勝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臨西循健康諮詢有限公司、樂清邁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萊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醫療科技服務中心、南京文鑭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戶的銷售收入,並透過武漢光谷臨床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臨醫學研究管理有限公司、樂清市醫臨健康醫療基金會等第三方主體實現資金流轉。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0,053.27萬元,虛增營業成本6,470.9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351.73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7,608.24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0,186.0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7,370.78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7,731.65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0,817.3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6,687.03萬元,分別佔亞太藥業同期披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財務資料納入亞太藥業合併報表後,導致亞太藥業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的財務資料及相關披露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客戶資料、財務資料及財務資料、銀行資金流水、詢問筆錄、董事會及監事會資料、當事人及相關機構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亞太藥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
任軍時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長兼總經理,組織實施了持續性的財務造假行為,擔任亞太藥業董事後明知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仍簽字保證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董事長、總經理陳堯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組織亞太藥業對上海新高峰採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導致亞太藥業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任軍、陳堯根對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是亞太藥業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呂旭幸未能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審議透過並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董事兼財務總監何珍未能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且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沈依伊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作為董事會秘書未能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孫黎明在2016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作為董事會秘書未能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副總經理胡寶坤、王麗雲、譚欽水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承擔保證責任。董事鍾婉珍、平華標,獨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國萍,監事成華強、趙科學、王國賢,保證任期內相應年度報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證據表明其已勤勉盡責。上述人員是亞太藥業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詹金彪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亞太藥業收購上海新高峰發生在任職之前。前期財務資料已經不真實,以此作為基數,非財務專業獨立董事難以識別此後發生的財務資料作假。其二,上海新高峰主要負責人蓄意作假,審計機構、財務專業獨立董事都被欺騙,非財務專業獨立董事客觀上難以察覺。其三,在完善治理結構、監督重大決策、聘請審計機構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盡責。案涉財務造假是本屆董事會自查發現線索並及時報告監管部門調查處理,避免了中小投資者進一步損失,是勤勉盡責的表現。
何大安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亞太藥業收購上海新高峰發生在任職之前,這是出現虛假財務事件的根源。其二,2016年暨收購後第一年的年度報告經審計機構稽核未發現異常。本人簽字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公司專業會計師和審計機構都不能甄別存在虛假,作為非會計專業獨立董事難以發現。其三,在完善治理結構、監督重大決策、聘請審計機構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盡責。上海新高峰財務造假比較複雜,非會計專用獨立董事難以察覺。
莫國萍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對2016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不知情、未參與。收購發生在任職之前,任職時充分了解了亞太藥業2016年年度報告等相關資料,保持了合理信賴。其二,對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無法發現、未參與、主觀無過錯。在審計報告、鑑證報告等外部證據無異常的情況下,無法推斷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無理由主動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此外,上海新高峰主要負責人有目的實施持續性財務造假行為,具有隱蔽性,作為獨立董事難以發現。
上述當事人請求減輕處罰或免於處罰。
對於詹金彪、何大安、莫國萍的上述申辯意見,經複核,我局認為:第一,《公司法》《證券法》等規定,獨立董事負有忠實勤勉義務,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獨立董事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持續關注公司經營管理,主動了解公司情況,並基於自身的獨立判斷履行職責,不知情、未參與、無相關專業背景、信賴中介機構意見等均不構成免責事由。第二,本案是監管部門關注到相關風險後,要求公司進行自查並開展現場檢查及立案調查等。第三,量罰時已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任職履職等情況,申辯材料不足以說明其作為獨立董事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綜上,我局對詹金彪、何大安、莫國萍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本案另有三位時任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議透過並在2016年年度報告上簽字。經審查有關證據材料,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我局決定對其免予處罰:三位獨立董事在任職期間能較為積極地參加董事會、審閱議案材料、發表獨立意見,保持與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溝通,並通過出差參與亞太藥業專案調研考察、對收購前後上海新高峰業績進行分析比較、委派團隊到上海新高峰現場瞭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職責。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亞太藥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任軍、陳堯根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呂旭幸、何珍、沈依伊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四、對孫黎明、胡寶坤、王麗雲、譚欽水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五、對鍾婉珍、平華標、詹金彪、何大安、莫國萍、成華強、趙科學、王國賢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