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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萬買“理財”,到期3年“血本無歸”!投資者狀告廣發銀行,最新判決來了

由 藍樹芬 釋出於 財經

原標題:爆雷!130萬買“理財”,到期3年“血本無歸”!投資者狀告銀行,最新判決來了

中國基金報記者 顏穎

銀行買理財“變身”私募,投資者如何求償?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投資者曹先生在2012年購買的一款130萬的“銀行理財”,實則是廣發銀行金山支行代銷的私募產品。在產品“到期”後無法贖回,曹先生遂向法院起訴,將代銷銀行作為被告,要求賠償本金及收益。

值得關注的是,2019年11月,銀保監會曾通報廣發銀行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例。廣發銀行在行內代為推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於2019年8月到期,出現賬面浮虧,且到期無法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的情況,引發消費者投訴。經查,廣發銀行存在風險評估、推薦材料保管、營銷培訓、產品准入、方案落實等五大方面的問題。

在投訴舉報獲得監管部門調查回應後,曹先生的訴訟請求能否而得到法院的支援?來看詳情——

130萬投資到期3年未兌付

在判決書中,曹先生詳細描述了他在廣發銀行金山支行認購產品的經過:

2010年,曹先生將賣房所得約300萬元存在廣發銀行金山支行。2012年年中,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員周某打電話稱,金山支行內部有一個專門針對VIP客戶的會議,“推介一個很好的理財產品”。推介會在廣發銀行金山支行2樓召開,廣發上海分行和廣發總行相關領導也參加了此次推介會。

7月2日,周某再次致電曹先生,稱上次推介的新產品正在銷售。周某介紹稱,該產品複合收益率達到60%-70%,每年有90%強制分紅,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資金安全無風險,很多廣發銀行金山支行員工都購買,機會難得。

在周某指導下,曹先生當場在廣發銀行金山支行開卡,其妻子將錢轉至曹先生名下銀行卡,購買了110萬元本金的理財產品,並依照周某要求在若干空白A4紙上簽字,但未填寫日期。7月12日,曹先生又按照之前的流程購買了20萬元該理財產品。

對此,曹先生堅稱,購買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從未告知該產品系中金魯合基金,其自始認為該產品系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實際上,曹先生入夥的是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夥人為中金創新(北京)國際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天眼查資訊顯示,曹先生在該合夥企業中持股比例為1.84%,認繳出資額為130萬元。

類似的“誤會”,在其他認購該產品的投資者中同樣存在。另案中,有投資者稱,其在2015年8月理財產品到期時被告知4年後才到期,且產品執行良好。2019年8月再次要求結算時,才被告知該產品無法結算。

並且,2017年4月,該合夥企業將經營期限變更為20年,營業期限延長至2032年3月。如按此計算,該私募基金仍在存續期,且兌付時間遙遙無期。

侵犯消費者權益遭監管通報

在發現產品無法如期兌付後,曹先生等十多名投資者向銀保監局等監管機構屢次進行投訴。2019年10月,上海銀保監局作出答覆稱,經核查,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在相關業務辦理中存在未妥善儲存客戶相關記錄、未對所涉全部客戶進行風險測評、允許客戶在合同有關檔案的空白頁上簽字等問題。

2019年11月,銀保監會官網釋出《關於易安保險、廣發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的通報》。其中載明:2012年,廣發銀行根據其內部《私募股權基金(PE)代為推介合作產品方案》,在行內代為推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於2019年8月到期,出現賬面浮虧,且到期無法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的情況,引發消費者投訴。

經查,廣發銀行存在5個方面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該行無法向監管部門提供該業務推介客戶的風險評估材料。

二是未按照監管要求,妥善保管推介過程檔案資料。該行無法向監管部門提供業務開展期間的相關宣傳單、簡訊、影片、會議記錄等材料。

三是在對內部營銷人員的相關推介培訓材料中,未提及並分析基金產品可能對該行以及投資人產生的風險。其中“年化複合收益率:根據基金專案池儲備專案測算,該基金年複合回報率可以達到62%-71%……分紅措施:每年可分配利潤的90%並進行強制分紅”等內容,屬於存在誘惑性的表述。

四是在准入環節未能嚴格執行產品方案相關要求。該行於2012年3月29日稽核透過產品方案,明確了該行合作機構准入、私募股權基金專案准入等方面的原則。經查,發現該行在合作機構准入及相關私募股權基金產品准入方面未嚴格按照產品方案執行。

五是在推介環節未按照制定的產品方案完全落實相關履職工作。經查,該行未嚴格按照產品方案制定客戶經理代為推介操作守則,並履行培訓、考核、暗訪、抽查等職責。

訴訟中,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提出,自己只是中間轉賬行,曹先生透過銀行櫃檯將款項轉賬給中金創新公司。雙方不成立銷售關係,只是做了銀行轉賬。且涉案產品發行時間為2012年,當時沒有適當性義務的規定,適當性義務不應具有溯及力。

針對曹先生手機銀行中顯示有130萬元權益資產的公證書,及“至今還能從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系統中收到積分獎勵”的說法,金山支行表示,廣發銀行金山支行APP中除了記錄客戶在本行購買的產品外,還會記錄客戶所告知的其在第三方處購買的理財產品資訊。且客戶積分涉及多種因素,獲得客戶積分不能證明與案涉產品有關。

法院:銀行負有過錯

一審訴訟中,曹先生要求廣發銀行金山支行賠償本金130萬元,並按年化複合收益率71%賠償收益損失646.1萬元,但並未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援。二審中,曹先生上訴要求改判該銀行支付本金130萬,並按照年化利率15%賠償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本案系一起由個人投資者在銀行網點認購私募股權基金所引發的糾紛。爭議焦點包括:第一,案涉產品系廣發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中金創新公司發起設立的中金魯合私募股權基金。第二,就案涉產品,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為推介銷售的行為,是否負有過錯。第三,曹某某是否有權要求賠償全部投資本金及收益。

首先,曹某某堅持認為其購買的是廣發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但未能提供相應的書面憑證,也不能說明購買的系何具體產品。根據其提供的《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上載明的收款人資訊及“用途及附加資訊”情況、工商登記中將其登記為有限合夥人的事實,以及上海銀保監局出具的《答覆書》中“該產品非廣發銀行本行理財產品”的意見,法院對曹某某的主張不予採信。

其次,對於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銷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上海金融法院向上海銀保監局發函調查相關情況,根據回函可以認定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系案涉產品“代銷機構”的事實。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雖然私募基金在2013年6月才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適用範圍,代銷事實發生時尚無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對銀行銷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但當時已頒佈相關規定,對公募基金代銷機構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

考慮到私募投資基金相較於公募投資基金更高的投資風險,廣發銀行金山支行在代銷案涉私募投資基金過程中,更應當本著“投資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以審慎的態度,客觀全面地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及風險提示義務,對客戶的財務狀況、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進行充分了解和評估,把適合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人。

本案中,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未能舉證證明在代銷案涉私募基金產品前已對曹某某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評,且其風險承受能力與案涉產品相匹配,亦未能提供曹某某辦理業務時的錄音錄影資料。上海金融法院認定,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未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且未妥善保管業務資料,負有過錯。

不過,關於損失的實際產生情況,由於第三人提供了中金魯合基金2019年至2021年年報,該私募股權基金三年內可分配資產逐年增長。法院認為,從基金投向的底層資產情況來看,其中有兩家公司擬在主機板、新三板上市,未來發展前景向好,目前尚無法推定曹某某的投資損失已經實際產生。

法院指出,在中金魯合尚未清算的情況下,曹某某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於清算後所持有的股權份額是盈利還是虧損以及盈虧的程度等,均處於不能確定的狀態。在此情形下,曹某某要求賠償投資本金及資金佔用損失,缺乏合同與法律依據。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曹某某有權要求終止合夥企業並進行清算。如清算後尚有其他損失未獲清償,可就因普通合夥人及相關方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導致的損失再行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