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

由 由振山 釋出於 財經

中國人民銀行4月6日訊息,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的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專家認為,金融穩定法將有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製度的頂層設計。

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

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是保障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持續發揮關鍵功能,不斷提高金融體系抵禦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防止單體區域性風險演化為系統性全域性性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專家表示,金融穩定法的出臺將有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和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

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基礎法律為統領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金融體系穩健執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與此同時,金融法治建設仍然存在不足。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顯示,在金融穩定方面,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於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規定過於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範。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人民銀行強調,當前我國正向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邁進,立足“兩個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制定金融穩定法,總結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金融穩定法將為我國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製度的頂層設計。”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說,整體看,草案徵求意見稿內容符合我國金融發展實際,切中金融風險防範化解重點,將有效夯實我國金融穩定的法律基礎,有助於健全覆蓋全市場的金融穩定監管制度,完善統一協調的金融風險防控處置機制,有力促進新時期我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的法治化、常態化,有效維護金融安全穩定。

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後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臺。

未經批准不得設立金融機構

從具體內容來看,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

在金融風險防範方面,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對於風險防範主體責任,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准的業務和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股權架構,加強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防範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

在金融風險化解方面,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金融機構發生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等風險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風險警示,可以約談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監管指標惡化、危及自身或者金融市場穩健執行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區別情形按照職責分工採取措施。

織密織厚金融安全網

為健全我國的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能力水平,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

借鑑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援,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

同時,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後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執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築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明確,9月底前完成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相關工作。

專家認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有利於織密織厚金融安全網,有助於全天候維護我國金融體系平穩執行。同時,透過向金融機構和金融基礎設施適度籌集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未雨綢繆做好及時應對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準備,既不影響當前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又能防止個別機構經營失敗造成風險外溢,保障金融服務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