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進行投資,可以分解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個環節,需要確認相關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但由於對外投資取得的對價是被投資企業股權,缺乏納稅必要資金,因此,現行政策規定,企業或個人在此環節均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一、相關檔案
(一)企業所得稅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二)個人所得稅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存在九大差異
(一)遞延的內容不同
1、企業遞延的是所得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超過5年期限”,是從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首先要求5年的遞延納稅期間要連續、中間不能中斷;其次明確“年”指的是納稅年度。
2、個人遞延的是稅額
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遞延期限有區別
1、企業分期均勻計入所得
對確認的所得不超過5年期限內,也就是2年-5年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個人分期繳納稅款
對計算的稅款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雖然也是2-5年內,但並沒有要求分期均勻繳納。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細微區別
1、企業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2、個人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四)納稅地點不同
1、企業在所在地
在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企業所在地。
2、個人分情況確定
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五)被投資企業的報告義務不同
1、企業所得稅無規定
2、個人所得稅被投資企業應報告
被投資企業也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股權變動情況分別於相關事項發生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六)遞延期限內處置股權的要求不同
1、企業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應確認所得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登出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登出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現金優先納稅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納稅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股權的,應於轉讓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七)遞延的程式不同
1、企業自行申報
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2、個人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備案
納稅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在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的分期繳稅計劃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八)資料要求不同
1、企業
企業還應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並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包括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和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
2、個人
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納稅人按分期繳稅計劃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提供已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九)同時符合多項政策的選擇不同
1、企業可以選擇
由於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可能同時符合116號檔案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相關規定,公告允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但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2、個人無法選擇
現行稅收政策對個人並沒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也沒有劃轉的政策,因此沒有其他政策可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