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將迎最嚴監管!新辦法三大修訂變化,實控人業務變化、公司股權變化等均在新增信披之列

財聯社(北京,記者 陳靖)訊,證監會7月24日訊息,為落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持續加強資訊披露監管,中國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上市公司信披將迎最嚴監管!新辦法三大修訂變化,實控人業務變化、公司股權變化等均在新增信披之列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自2007年《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釋出之後時隔13年的首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等事項納入臨時報告;對於同時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債券臨時披露事項,明確披露要求等。

同時,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4月9日和15日,國務院金融委連續兩次會議強調,堅決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和欺詐行為,加強投資者保護。證監會表示,要重拳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惡性違法行為。近幾個月以來,數十家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被立案調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或行政處罰,新一輪的監管風暴已經來臨。

上市公司信披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釋出

7月24日晚間,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徵求意見稿),值得注意的是,這是自2007年《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釋出之後時隔13年的首次修訂。主要修改以下內容:

一是,完善資訊披露原則規定。新增了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則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則,同時明確自願披露原則的相關要求,進一步鼓勵自願披露。

二是,完善臨時報告事項。按照新《證券法》對臨時報告事項進行了完善,如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等事項納入臨時報告;對於同時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債券臨時披露事項,明確披露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調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強化董事會在定期報告披露中的責任,明確要求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透過;要求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同時進一步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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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此次修訂按照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指定媒體披露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表述、法律責任等相關條文進行了調整,同時配合註冊制對發行檔案披露要求進行了完善、借鑑了科創板非交易時段資訊披露的相關規定。

證監會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情況,進一步修改並履行程式後儘快釋出實施。

行業人士指出,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可能來自公司自身、地區和國家層面。其中,制度層面的因素對於我們理解中國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至關重要。資訊披露作為最重要也是最複雜的企業信用監管要求之一,直接關乎市場信心與投資價值,對於資本市場健康持續發展至關重要,自然也成為監管層關注的重點。

新證券法重構資訊披露制度

自新證券法實施以來,證監會、地方證監局、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披監管力度明顯加強。新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於證券發行註冊製作了系統完備的規定,證券發行中的資訊披露被擺在了更為突出的位置。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資訊是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執行的重要基礎。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挑戰資訊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毀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破壞市場信心,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毒瘤”,必須堅決從嚴從重打擊。

國信證券指出,此次修訂後的證券法在資訊披露專章明確,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還強化了董監高的責任,規定發行人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檔案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檔案和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確認意見。

上述行業人士表示,本次關於資訊披露的要求是全面的,注重資訊的核心作用,這也是在註冊制和市場化的道路上前進了一大步,上市公司的質量肯定會體現出來,公司會逐漸分化,有不同的股價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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