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大訊息!剛剛,北交所第二批業務規則出爐→

本文轉自【央視財經】;

9月10日下午,距離首批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不到一週,第二批業務規則亮相。

本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業務規則有《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簡稱《發行上市稽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稽核規則(試行)》(簡稱《再融資稽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稽核規則(試行)》(簡稱《重組稽核規則》)。本次徵求意見的規則是北交所試點註冊制、履行稽核職責的基本規則依據,總體安排與科創板、創業板保持一致。

業務規則主要對四個方面內容作出規定:

一是落實試點註冊制相關要求。堅持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稽核理念,透過稽核問詢等方式督促發行人、上市公司等資訊披露義務人提高資訊披露質量,壓實保薦機構、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引導各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二是貫徹公開透明稽核理念。將稽核流程、稽核結果等關鍵節點資訊、交易所問詢等稽核意見全面向市場公開,充分接受社會監督。規定各項稽核工作時限,重組上市稽核最長不超過3個月,其他稽核事項最長不超過2個月 ,明確市場預期。

三是明確具體稽核流程。對受理、稽核機構出具稽核意見、提交上市委員會或併購重組委員會審議、交易所出具稽核意見或決定、報中國證監會註冊等流程作出具體安排,明確相關職責分工和程式銜接,確保發行併購稽核註冊工作高效有序執行。

四是加強自律管理。進一步強化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的違規責任追究,細化違規情形,豐富懲處手段,與證監會發行註冊相關部門規章中的違規處理相銜接,總體要求與科創板、創業板保持一致。

北交所受理擬上市公司申請檔案並稽核通過後 無需中國證監會重複受理

北交所試點註冊制後,《發行上市稽核規則》做了三部分調整最佳化。

一是明確交易所稽核與證監會註冊的銜接分工。北交所受理申請檔案並稽核通過後,報中國證監會履行註冊程式即可,無需中國證監會重複受理。

二是延長財務報告有效期。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為6個月不變,但特別情況下可申請延長的期限從1個月調整為3個月,即將財務報告有效期由“6+1”延長至“6+3” 。考慮到發行人為新三板掛牌公司,需履行法定資訊披露義務,後續北交所還將明確相關銜接安排。

三是完善稽核時限總體要求。明確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問詢回覆總時限為3個月,上市委員會暫緩審議時限為2個月,傳遞及時回覆、限時稽核的監管訊號,進一步明確稽核預期。

僅有淨利潤或營業收入標準符合條件的資產可以實施重組上市

根據《重組稽核規則》,北交所建立了高效便捷的稽核機制:

一是最佳化重組認定標準。結合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進一步明確“日常經營行為”的具體內涵,將能夠充分說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現金購買土地、廠房、機械裝置等行為視為日常經營行為,不納入重組管理。

二是完善重組稽核機制。在上市委員會內部設立併購重組委員會,對稽核機構出具的稽核報告及上市公司申請檔案進行審議,進一步提高重組稽核的專業性、審慎性和權威性,加強風險把控。

三是明確重組上市標準。考慮到重組上市的特殊性,堅持底線思維,明確僅有符合上市條件中淨利潤或營業收入標準的資產可以實施重組上市 ,有效把控置入資產的經營風險,切實保障上市公司質量穩步提升。

四是豐富併購支付手段。借鑑交易所市場實踐經驗,明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債購買資產或者募集配套資金的,稽核程式等參照適用《重組稽核規則》,豐富支付手段,便利市場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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