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資本邦瞭解到,北京市春立正達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立醫療”)回覆科創板第三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科創板第三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要求公司回覆海關出口申報不實收匯、繳稅及重新回答二輪問詢問題6(2),說明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前次問詢回覆,在發行人與境外第一大客戶阿波羅醫療公司的交易中,發行人存在配合阿波羅醫療公司向貨運公司DHL航空和報關經營單位中貿信達提供了錯誤的貨值、貨物內容等資訊,從而導致出現海關出口申報不實的情形。此外,發行人未在回覆中提及前述交易相關的收匯、繳稅等事項。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補充說明:(1)完整梳理發行人在出口貿易中在報關、收匯和稅收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違規情形以及當前整改情況,並充分分析發行人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2)結合前述事項,進一步說明發行人生產經營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最近三年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否滿足《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3)補充完善保障發行人利益的具體措施;(4)說明申報材料和問詢回覆中未說明相關事項的原因,資訊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等相關規則的要求;(5)發行人針對前述報關、收匯等事項的內控措施是否完備及有效執行,保障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性的具體制度安排。
同時要求發行人將委託報關協議、報關單以及對海關工作人員的訪談記錄等重要檔案作為附件提交備查。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對事項(1)-(4)充分核查,並就以下內容發表明確意見:(1)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滿足《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2)發行人資訊披露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發行人、中介機構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滿足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相關規則的要求。
春立醫療回覆稱,報告期內,發行人與墨西哥APOLOMedicalServicesS.A.DeC.V.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阿波羅醫療公司”)於2018年起透過醫療展會相識並開始採用工廠交貨模式進行業務合作,在該模式下,阿波羅醫療公司委託敦豪航空貨運公司(以下簡稱“DHL”公司)負責貨物運輸,DHL公司在發行人通州工廠取得貨物後,委託其他第三方報關單位負責後續貨物的出口報關等,發行人不負責後續流程。
儘管發行人並不直接參與報關,但發行人存在配合阿波羅醫療公司提供錯誤的貨值、貨物內容等資訊以滿足對方透過快件形式出口的需求,客觀上導致了出口貨物的品名、價格申報不實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出口報關違規情形。上述情形導致發行人無法獲得與實際貨值和貨物名稱一致的出口報關單。自2019年下半年起,銀行開始加強外匯管理,除相關合同及形式發票外,還需發行人提供貨物出口報關單才可辦理收匯。為滿足收匯要求,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簽署了不存在商業實質的《技術合作協議》,以技術服務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收匯,存在一定的外匯收匯違規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的交易在稅收方面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亦不存在走私、騙匯、逃匯、套匯等重大違法違規情形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自2020年下半年起,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的相關交易由發行人自主報關,未再出現由阿波羅醫療公司委託第三方報關單位辦理報關的情形。除阿波羅醫療公司外,報告期內發行人其他境外客戶不存在類似情形。
發行人、第三方報關單位均可作為海關監管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報關主體;在工廠交貨模式下,發行人不存在報關義務,阿波羅醫療公司作為收貨人間接委託第三方報關單位以第三方報關單位名義報關,國內海關監管法律法規亦未強制要求必須由收發貨人報關,發行人無需重複履行報關義務。
從相關案例來看,國內海關在針對貨物進出口申報資訊錯誤案件執法時,主要的法規依據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於企業同時存在多筆類似性質的違反海關監管法律法規的情形,多為合併處罰,而非將每筆類似性質的行為拆分處罰(如匯宇製藥、甘肅郝氏碳纖維有限公司、比業電子(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紫金瑞雲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松下電氣機器(北京)有限公司、東山縣東協成水產食品有限公司、東山縣海旺水產冷凍有限公司、福建鴻晟食品有限公司等),對於申報不實可能造成多退稅款的違法後果的,處罰金額多在預計的多退稅款的金額之內;對於未造成多退稅款的違法後果的,整體處罰較為輕微。
根據海寧市浩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處罰案例,該公司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項和第(五)項,並受到了合併處罰。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二)項的行為涉及49票報關單,涉案金額高達202.02萬美元,但由於未涉及影響退稅,該類申報不實的行為僅處罰0.25萬元;其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的行為涉及220票報關單,涉案金額778.34萬美元,造成多退稅款共計299.61萬元,該類影響退稅的行為共處罰120萬元。
除發行人在EXW模式下無需履行清關義務外,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交易中在報關環節與海寧市浩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情況較為類似,均存在大額多票申報不實的情形,但發行人並未造成多退稅款的情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項,根據相關法規和可比案例,如果受到海關部門的處罰,預計罰款金額較低。
發行人存在配合客戶提供錯誤的貨值、商品名稱等資訊以滿足客戶快件形式出口的需求,導致出口貨物的品名、價格申報不實的情形,相關情形違反了《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亦存在一定的被處罰風險。由於《海關法》並未有具體罰則,且發行人在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的交易中並非報關單位或委託人,發行人若因上述情形受到海關部門的行政處罰,預計類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對報關企業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經發行人向北京海關有關工作人員訪談了解,目前海關執法過程中對於報關資訊出現問題的主要執法物件為報關經營單位。在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的交易中,阿波羅醫療公司作為收貨人間接委託第三方報關單位以第三方報關單位名義報關。發行人在該交易模式下不屬於報關經營單位或委託人,發行人因前述情形承擔連帶責任風險相對較低。
此外,發行人已分別於2020年6月9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7月21日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出具的守法情況證明函,該證明函表明“未發現發行人在最近三年內有走私、違規記錄”。
報關方面,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之間的交易均系真實發生,採用的工廠交貨模式在國際貿易及我國進出口企業中普遍存在,符合行業慣例。報告期內發行人向阿波羅醫療公司銷售的產品已由DHL公司委託第三方報關公司作為經營單位履行報關手續,不存在未報關的情形。但發行人存在配合客戶提供錯誤的貨值、貨物內容等資訊以滿足客戶快件形式出口的需求,導致出口貨物的品名、價格申報不實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被處罰風險。截至目前,DHL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報關公司未曾因為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的業務往來而受到處罰。
同時根據發行人向國內海關相關工作人員訪談了解情況,我國海關在執法過程中,認定出口違法違規案件的責任主體為報關經營單位。發行人被處罰的風險相對較小。
發行人已分別於2020年6月9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7月21日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出具的守法情況證明函,該證明函表明“未發現發行人在最近三年內有走私、違規記錄”。
收匯方面,發行人作為外匯分類監管中的A類企業,向阿波羅醫療公司出口醫療器械相關產品,為滿足銀行根據外匯管理局“展業原則”確定的出口收匯具體稽核要求,存在以技術合作的名義代替貨物出口、使用《技術合作協議》收匯的情形。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協議》僅用於相關貨物出口收匯,並未有實際內容的執行、不具備商業實質,相關《技術合作協議》約定的金額以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約定回款的金額相一致,並未出現超出貨物出口銷售金額的收匯行為,客觀上並未對外匯流入造成實質影響,不存在逃匯、騙匯、套匯等嚴重外匯違規行為,亦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外匯處罰案例,發行人違規情形較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情形。
報告期內,發行人未受到海關監管機關出具的關於發行人有違反海關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行政處罰,其出口銷售產品由海外客戶阿波羅醫療公司直接或間接委託報關的行為,符合國際貨物貿易慣例及商業慣例,具備合理性;發行人存在配合客戶提供錯誤的貨值、貨物內容等資訊以滿足客戶快件形式出口的需求,導致出口貨物的品名、價格申報不實的情形,但基於相關法規及海關執行實踐,被處罰的風險相對較小;發行人存在為滿足銀行收匯的稽核要求,以技術合作名義代替貨物出口、使用《技術合作協議》收匯的情形,但不存在逃匯、騙匯、套匯等嚴重外匯違規行為,亦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外匯處罰案例,發行人違規情形較輕微;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存在違反我國海關及外匯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另,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之間的交易系正常的業務往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僅作為高階管理人員參與相關交易的日常管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於2021年7月29日取得了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覓子店派出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3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申報材料中,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未對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出口過程中的海關報關及外匯收匯相關事項進行說明的具體原因如下:
海關報關方面,發行人在EXW模式下根據國際貿易慣例不屬於報關經營單位或委託人,發行人在工廠交付貨物後由阿波羅醫療公司自行指定DHL公司負責後續的運輸、清關流程,報關由DHL公司委託中貿信達負責,發行人並不直接參與報關。經發行人向國內海關有關工作人員訪談了解,目前海關執法過程中對於報關資訊出現問題的主要執法物件為報關經營單位或委託人,發行人因前述情形承擔連帶責任風險相對較低。
外匯收匯方面,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簽署了不存在商業實質的《技術合作協議》,以技術服務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收匯,相關《技術合作協議》約定的金額以發行人與阿波羅醫療公司約定回款的金額相一致,並未出現超出貨物出口銷售金額的收匯行為,客觀上並未對外匯流入造成實質影響,亦未造成其他危害性後果。
報告期內,發行人未因上述情形受到海關部門、外匯管理部門及境外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參考案例,發行人在報關和收匯環節並未造成危害性後果,《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等相關準則亦未對上述情形明確特別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