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金額超146億!券商副總監用他人賬戶炒股,稱1.1億罰金太高
用他人賬戶炒股,7年盈利近5500萬......又有證券從業人員違法炒股被罰!
6月30日晚間,上海證監局官網顯示,海通證券一從業人員劉某因違法炒股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罰沒1.09億元。
資料顯示,劉某系“70”後,住在上海市長寧區,先後任海通證券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
經查證,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利用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後被上海證監局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並處以5463.87萬元罰款。
對於上述處罰,劉某提出了申辯意見,稱罰款金額過高,遠超承受能力。
據瞭解,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任海通證券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
經查證,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利用“秦某珍”海通證券信用賬戶、“許某蘭”海通證券信用賬戶、“周某玲”海通證券信用賬戶、“王某華”海通證券普通賬戶及“毛某東”海通證券信用賬戶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透過劉某個人使用的手機和電腦裝置委託下單共計24623筆,佔總委託下單筆數的89.37%,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
上海證監局認為,劉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劉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
在處罰落地之前,劉某及其代理人在兩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了7條申辯理由。
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劉某的案涉違法行為分為3個階段。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為應認定為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不應認定為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根據從輕和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已將毛某東、王某華、周某玲等3人的證券賬戶、銀行卡、U盾等全部交給了毛某東,由毛某東自行交易,不存在違法行為,不應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劉某已於2015年停止使用許某蘭、秦某珍賬戶,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
第三,本案盈虧計算不當,劉某使用證券賬戶內資金由劉某和毛某東共同出資,收益部分歸毛某東,建議重新計算本案盈虧。
第四,劉某存在自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從輕情節,建議對劉某予以從輕處理。
第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確定的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
第六,上海證監局在調查過程中未及時將劉某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移送司法機關,程式違法。
第七,目前劉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已在刑事審判階段尚未判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8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不宜對劉某進行行政處罰。
不過,上海證監局表示,對劉某處罰建議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的處罰幅度適當。結合在案證據,劉某並未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劉某提出的家庭情況困難,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綜上,上海證監局對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另外,上海證監局表示,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證監會,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編輯丨張蘭 綜合北京商報(記者 馬換換)、中國證監會官網、每日經濟新聞
圖片丨中國證監會官網截圖、視覺中國、壹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