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交易商協會協會發布兩“指引” 加強熊貓債制度建設 擴大銀行間債市對外開放

由 尉遲長喜 釋出於 財經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蔡越坤 12月28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釋出《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以下簡稱“兩類機構”)熊貓債的註冊發行流程、資訊披露要求、中介機構管理等。

同時,交易商協會還發布了《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主要在備案要求、註冊檔案提交、資訊披露要求等方面進行最佳化。境外非金融企業後續發行應參照協會對境內非金融企業的備案要求執行。

對此,一位債券行業人士表示,兩項指引的釋出,將進一步促進熊貓債業務規範化發展,提升銀行間市場開放水平。

熊貓債,是指註冊地在境外的發行人在境內發行的以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的債券。熊貓債市場起步於2005年,並於2015年開始發展提速,近年來,熊貓債制度規則逐步完善,發行人型別日益豐富,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市場功能不斷提升。境外發行人型別已涵蓋外國主權政府、地方政府、國際開發機構、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等各型別主體。

指引核心制度安排包括:第一,註冊發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規、防範風險、透明高效的原則,在現行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流程基礎上針對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簡稱“兩類機構”)的特殊性進行最佳化;

第二,資訊披露方面,充分考慮國際市場的普遍做法和國內市場實際情況,兼顧投資者保護和兩類機構發債便利性,要求沒有財務報表的外國政府類機構披露經濟資料報告等;

第三,中介機構要求方面,遵循投資人風險自擔和中介機構盡職履責的理念,投資人應自主判斷投資價值,自擔投資風險;相關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盡職履責;承銷機構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具備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的能力。

關於境外機構債券發行,此前,2018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以來,交易商協會先後釋出《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試行)》和境外非金融企業熊貓債分層分類管理機制,熊貓債市場“建章立制”加快推進。

2020年5月,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釋出11條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髮布《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指引》,進一步完善熊貓債資訊披露要求,細化熊貓債發行規則,鼓勵有真實人民幣資金需求的發行人發債,穩步推動熊貓債市場發展。

目前,兩類機構熊貓債發行人數量不斷增多,型別多元,既有韓國、波蘭等主權國家,還有新開發銀行等國際開發機構。據統計,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國政府類機構(包括7家主權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國際開發機構在協會註冊824.6億元熊貓債,發行339.6億元。

對此,上述債券行業人士表示,熊貓債市場的發展,在推動債券市場開放的同時,也服務了金融業整體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發展。試點案例已具有較廣泛的代表性,為制定指引提供了實踐基礎。通過出臺指引對兩類機構熊貓債業務相關要求予以明確,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提高市場執行效率,對外樹立良好形象,夯實銀行間市場對外開放的制度基礎,提升中國債券市場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該人士也補充表示,近年來,在擴大金融業高水平開放的整體背景下,債券市場開放在“投資端”“融資端”和“中介端”同時發力,越來越多的境外機構參與我國債券市場投融資活動。債券市場開放實踐經驗不斷豐富、制度保障更加健全,有望在促進我國金融市場自身改革發展、提升人民幣國際化水平等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