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護航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 新京報社論

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護航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 新京報社論

康美藥業此前就因財務造假等問題,被證監會反覆點名批評並頂格處罰。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據報道,4月17日晚間,ST康美大幅下修2020年度業績預期,僅資產減值計提金額就超260億元,公司隨即受到監管問詢。此前一天,4月16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正式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對康美藥業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這是中國資本市場成立近30年來首例集體訴訟案。這也意味著,由新《證券法》引入的中國版集體訴訟機制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正式浮出水面。

2018年年報披露時,ST康美承認歷年財務造假,後將近300億存款轉入“存貨”專案下,隨後市場對其鉅額存貨真實性的質疑就沒停止過。康美藥業在造假的漩渦中越陷越深,究竟真相如何,還有待監管部門調查。

但需要看到的是,作為昔日的白馬股,康美藥業一度是資本市場的明星公司,廣受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青睞,其財務造假不斷曝光,直接導致大量投資者踩雷,對於其中的中小投資者來說,如何維權也成了問題。在此情況下,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適時推出,堪稱及時雨。

事實上,A股市場對集體訴訟機制一直呼聲不斷。在以往的個人投資者訴訟或共同訴訟中,只有參與訴訟的投資者才能得到賠償,面對上市公司,個人投資者又明顯“弱勢”。作為成熟資本市場中的特殊法律制度設計,集體訴訟制度的核心,就在於極大降低中小投資者的舉證負擔和訴訟成本,且一旦勝訴,符合相應條件的投資者都能獲得賠償。因此,此一制度可以最大化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也正因如此,在2019年修訂的新《證券法》中,專門引入了有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機制,即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制度規定,特別代表人只能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出任,且受到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而投資者參與訴訟的方式是“明示退出,默示參與”,即不同意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需明確反對,否則即視同參與訴訟。也就是說,一旦集體訴訟勝訴,最廣大的中小投資者都能從中受益,也以此最大程度震懾資本市場中的不法行為。

波及範圍廣泛的康美藥業,無疑是適用集體訴訟的典型案件。在此前釋出的“2020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件”中,康美藥業和震驚市場的康得新案,並稱財務造假“兩康案件”,被證監會反覆點名批評並頂格處罰。以其財務造假的嚴重程度和引發的社會影響,康美案成為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並不意外。

如今,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已接受委託,對應的廣州中院和投服中心的說明均已明確了被告範圍,其中不僅有康美公司,還有各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而此案的最終判決結果,必然對資本市場形成極強的警示和示範效應。

康美案正式開啟了中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可以預期的是,接下來的第二單、第三單也即將到來。以此而言,這不僅是新《證券法》實施後在投資者保護制度實踐上的重大進展,更是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里程碑時刻。

“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因此,在“十四五”開局之年,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藉由康美案落地,無疑具有標誌性意義。這不僅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創新。

而隨著包括司法制度在內的監管體系不斷完善,未來,那些試圖步康美后塵的“劣幣”們將無處遁形,這也為建立一個規範、透明、開放的A股市場打下堅實底座。

編輯:何睿 校對:楊許麗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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