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姜樊 高萍 )訊,監管將按照新規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評分評級,並按照評級實施分類監管。該評級將成為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而如果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則可能將退出市場。
有業內人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監管對消費金融公司實行評級管理,將更加明確和清晰的指出消費金融公司的運營情況和風險情況,並且對出現的問題進行精準的監管。而從評分構成上來看,監管更加強調消費金融公司風險定價為前提。而在此時出爐這樣的規定,也為消費金融牌照在“開閘期”後迎來“規範期”。
中國銀行業協會也表示,這將進一步完善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規制,為強化分類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有利於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引導消費金融公司強化風險防控,發揮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按分評級 新成立公司給出緩衝期
根據銀保監會下發《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監管將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等5個方面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評估。按照分數的高低,成立超過一年的消費金融公司將被分為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分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五大要素權重佔比上,公司治理與內控佔28%,資本管理佔12%,風險管理佔35%,合計佔比75%。而專業服務質量、資訊科技管理合計僅佔比25%。
柒財智庫高階研究員畢研廣表示,這意味著監管正在傳達一個訊號,消費金融公司仍然是金融機構,仍要以風險定價為前提。無論如何使用金融科技,仍需要回歸金融機構本源,在內控和風險上進一步把關。而近年來,涉及洩露客戶隱私、合作渠道出問題等情況頻發,本質上就是風險和治理與內控不到位。
“部分消費金融公司,在較大競爭壓力下,不同程度存在重發展輕管理、重速度輕質量等現象,業務增長較為粗放,不良貸款有所增加,存在一定風險隱患。”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消費金融公司應建立起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事前、事中、事後風險防控,並加強資訊科技管理和服務質量管理,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和能力,為可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此外,《辦法》明確,適用於在境內成立時間超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消費金融公司。同時,監管評級週期為一年,期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
消費金融行業專家蘇筱芮表示,這意味著新成立消金公司可擁有一定的緩衝期。同時,監管評級也將進入常態化。
按類監管 評級5級存退出可能
監管按分數對消費金融公司進行分類後,將按照不同類別進行有對應性的監管。
《辦法》指出,監管人員應當根據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制定每家消費金融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督促公司對問題及時整改並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其中,監管評級為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一般不需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監管評級為2級的消費金融公司,須引起監管關注;對3級的公司,原則上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監管評級為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而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並、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辦法》稱,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這一條款表明,消金公司有退出市場的可能。”蘇筱芮認為,這需要引起消金公司警惕,機構只有堅守合規,才能在今後的經營中行穩致遠,但如何退出仍有待觀察,預計將參考包商銀行等案例,平穩有序退出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評級結果除了是監管部門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辦法》指出,監管評級結果“還應作為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蘇寧金融研究院黃大智對財聯社記者表示,這也意味著,對於消費金融公司而言,監管的評級會和公司未來的資源獲取有極大的相關性。這會關係到公司未來在同業,包括在市場上業務拓展的速度和規範性。
評價標準待制定 這些情況評級將下調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指標和評價標準由銀保監會另行制定。銀保監會根據消費金融公司的風險特徵變化情況和監管重點,可於每年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前對相關評級指標及評價要點進行適當調整。
而對於發生重大案件、存在嚴重財務造假、被給予重大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的,《辦法》指出,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採取評級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不高於3級。監管機構認定消費金融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風險問題、足以影響監管評級結果的,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下調措施。
另外,對於在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發現消費金融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重大問題的,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向銀保監會提出下調監管評級結果的建議,銀保監會複核後採取相應調整措施。
黃大智稱,對於消費金融公司而言,得到一個評級和分數更能夠明確本身的監管導向,幫助自身在未來發展中更加穩健,更加合法合規。
對於《辦法》的出臺,蘇筱芮表示,2020年消費金融牌照迎來了“開閘期”,而2021年則會迎來“規範期”,宏觀審慎、分類監管成為近年來金融監管的工作風格,此次《辦法》的頒佈也不例外,有利於防範“劣幣驅逐良幣”風險,在“需求側改革”增加消費的宏觀大背景下,對消費金融公司扶優懲劣、以規範金融業態帶動服務實體,進而促進消費升級形成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