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意味著繼深圳之後,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此前,8月26日,深圳市正式透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將於2021年3月1日實施。
個人破產製度在地方的接連破冰,被視為有益的探索嘗試。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人擺脫或減輕債務負擔,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不過,個人破產製度的地方實踐仍面臨考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告訴新京報記者,我國傳統債務觀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父債子償”,個人破產製度推行伊始,難免會受到傳統觀念的阻礙。比如,提到個人破產,很多人會存在誤解,認為是保護“老賴”。
此外,推行個人破產製度的條件是配套、完善的個人徵信制度。“目前,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為主建立的傳統徵信系統和以網際網路金融為代表的大資料徵信系統,尚未協調統一,使得網路消費和借貸產生的信用資訊,一直遊離在傳統個人徵信系統外。”孫穎說。
擱置20年
個人破產製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透過法定程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目前大量的自然人以個體工商戶、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旦經營失敗,他們無法得到像企業法人一樣的破產保護,只得以其自有財產或家庭財產無限擔責。”孫穎說。
她表示,個人破產製度的缺失會引發很多社會問題,比如大量存在的逃債、逼債等不良現象以及時有發生的自殺事件等。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解釋,目前的情況是企業能破產,但老闆不能破產。他舉例稱,老闆個人是創始股東,假如因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個人老闆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經過破產重整或破產和解後,公司能相安無事,但老闆由於是自然人,所以只要他活著一天,就要對這種債臺高築的債務承擔責任。
“現代社會自然人和企業一樣也會從事商事經營活動。”孫穎表示,所以如同企業一樣,我們也需要建立自然人的市場退出機制,從而激勵創業創新,改善營商環境。個人破產製度的設立初衷就是幫助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擺脫或減輕債務負擔,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記者注意到,對個人破產的探討可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
1994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著手組織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組擬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初稿中,將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業,以及對非法人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自然人。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當時該草案未付諸審議。
時隔10年,立法機關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審議的破產法草案中破產法的適用主體範圍包括“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
個人破產製度是否入法,成為當時爭議的焦點。最後,該法的適用範圍僅被限定為“企業法人”,未設立自然人破產製度。
曾參與破產法起草、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回憶,“由於條件不成熟,最終拿掉了。” “當時缺乏徵信體系,有的人有錢也不還。此外,金融系統互相不通氣,在工商銀行借錢不還可以到建行借錢。此外,當時主要是現金交易,很少有信用卡消費,缺乏對信用的重視。”
由此,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設想未能付諸實施。李曙光稱現行破產法為“半部破產法”,因為是《企業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的部分。
步步“破冰”
儘管個人破產製度未入法,但這一話題的討論並未停止。
2008年汶川地震時,大量房屋坍圮,對於受災群眾而言,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損毀,是否還要繼續還貸?無力償還怎麼辦?彼時,不少法學界人士建議應該儘快制定“個人破產法”
歷年全國“兩會”上,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呼籲不斷。
官方對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逐步有鬆動、探索的跡象。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關於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時表示:建議完善執行立法,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次年6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孫穎認為,依託網際網路技術,個人徵信系統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不斷髮展,而電子支付更是使利用大資料保護和監督個人財產成為可能,這些都為個人破產製度的產生提供了相應的制度和技術條件。
在李曙光看來,個人破產製度建立關鍵在於市場經濟的完善。
率先在立法層面探索個人破產製度的深圳,截至2020年1月底,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比為37.5%。
浙江也是民營經濟大省,2018年,浙江民營經濟增加值超過36000億元,佔全省生產總值的65.5%左右。溫州、台州、麗水遂昌等地,此前便開始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老賴逃債”的擔憂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後是否會給老賴鬆綁,使得該地成為“逃債天堂”一直是公眾所擔憂的。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對破產個人設定了“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前提條件。
浙江省的要求是: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並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本指引進行債務集中清理。
孫穎解釋,這些前提條件設立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利用試行的個人破產製度惡意逃避債務。
“這一規定尤為重要。”她表示,在未來建立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個人破產製度時也應當設定國籍條件或居住期限條件,並要求不能清償債務的絕大部分應產生於中國境內,防止中國成為“逃債天堂”。
對於債務人“實際困難”與“惡意逃債”的區分,孫穎認為可以參照下列標準:一是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實際失去清償能力,並著重防止債務人故意隱匿財產;二是不能清償狀態的持續時間,是否僅僅是資金一時週轉不開;三是觀察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前後是否有惡意轉移財產或其他不當使財產權益減少的行為,包括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債務等。
此外,她強調,在認定債務人是否“善意”的過程中,法院應起到應有的作用。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冊和債權債務清冊等檔案。
“法院應認真審查,並在此基礎上綜合分析債務人的主觀狀態。”孫穎說。
有前提的部分豁免
除卻對老賴惡意逃債的擔憂外,對個人破產製度這一新事物,很多人都有疑問,宣告個人破產後是否就不用還錢了?
劉俊海告訴記者,個人破產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因為宣告破產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浙江省工作指引中明確了“消費限制”,禁止九項行為:乘坐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二等及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機動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深圳則要求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李曙光也表示,豁免債務是有條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錢都應該屬於債權人。“也不是說馬上就給你豁免,比如美國要七年,香港要五年,這個期間還要不斷還債。”
記者注意到,浙江、深圳均設立了考察期。
深圳規定,個人破產主要採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式。其中,清算是典型意義上的破產,即債務人透過相關程式,將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經過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為限制、沒有破產欺詐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償的債務,重獲新生。
浙江明確,債務人免責考察期為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或者將設定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餘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式後的5年。
配套制度待完善
儘管深圳、浙江對個人破產製度的“試水”是有益的嘗試,同時也面臨著諸多挑戰。
李曙光提出關鍵的問題在於跨地域的效力問題。
深圳出臺的條例只是地方立法,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製度的地方,其債務問題如何認定,如何解決?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援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簡稱《意見》)提出,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製度,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全面落實自然人破產案件裁判在特區內外的法律效力。
“全面落實自然人破產案件裁判在特區內外的法律效力,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李曙光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在釋出會上表示,對於各方面普遍關注的自然人破產跨地域效力問題,《意見》態度鮮明予以支援,要求全面落實自然人破產案件裁判在特區內外的法律效力,推動全國法院積極支援這項改革工作。
在孫穎看來,相應配套且較為完善的個人徵信制度非常重要。目前,我國雖然存在著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為主建立的傳統徵信系統和以網際網路金融為代表,收錄個人消費記錄、社交記錄、電商交易記錄等資訊的大資料徵信系統。但這兩套徵信系統尚未協調統一,使得網路消費和借貸產生的信用資訊,一直遊離在傳統的個人徵信系統外。
“所以,想要更好的推行個人破產製度還需要建立一個全國範圍內統一的個人徵信系統,這並不容易。”
此外,當個人破產財產涉及遺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個體工商戶財產時,可能還會出現界定破產財產範圍的實務難題。孫穎表示,“在自然人破產時如何最大程度的保護債權人利益同時不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這一問題值得深思。”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陳思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