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8日電 8日,廣東證監局網站公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廣東證監局表示,經查,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在擔任“13莒鴻潤”債承銷商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不充分問題,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內部控制不完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來源:廣東證監局
廣東證監局要求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內部控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內部問責情況。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公開資料,“13莒鴻潤”全稱為“莒南縣鴻潤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規模為1億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9.5%,起息日為2013年11月6日,由莒南縣城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而這支債券的主承銷商正是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彼時,其還未被中信證券收購,被稱為“廣東證券”。
2019年1月,廣州證券釋出《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仲裁)的公告》顯示,2013年9月5日,寧夏銀行實際持有“13莒鴻潤”債券數量為5000萬元,該筆債券到期後,發行人未能按約兌付債券。寧夏銀行將廣州證券訴訟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廣州證券賠償損失本金及利息合計6965.34萬元;並請求廣州證券承擔案件訴訟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費用。(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