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購買理財遭遇“飛單”,320萬元血本無歸!什麼情況?

多年前,家住北京的焦女士在銀行購買理財時卻遭遇“飛單”,導致320萬元本金血本無歸。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兩則判決書顯示,廣發銀行北京太陽宮支行與客戶焦某的侵權責任糾紛迎來終審判決。廣發銀行原理財經理郭某違規私自向焦某等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構成職務行為,相應法律後果由廣發銀行承擔,因此該行被判承擔焦女士投資損失50%的責任。

客戶購買理財遭遇“飛單”,320萬元血本無歸!什麼情況?

近年來,銀行“飛單”案例屢見不鮮。所謂理財飛單,即相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憑藉工作便利,私自銷售非所在公司自主發行的或非公司授權和達成委託銷售關係的第三方理財產品。

客戶購買理財遭遇“飛單”,320萬元血本無歸

判決書顯示,家住北京現年68歲的焦女士表示,作為廣發銀行北京太陽宮支行(下稱“太陽宮支行”)的老客戶,2012年10月因在太陽宮支行的存款到期,該行理財經理郭某便向焦女士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並聲稱“安全又保險”。令人難以預料的是,在購買該產品後,卻讓焦女士蒙受了鉅額損失。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間,在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的營業大廳的貴賓室內,由於理財經理郭某的極力推薦,焦女士先後投入了共320萬元購買該產品。根據產品協議書,該專案為“有限合夥人入夥”形式,根據合同約定,投資年化收益率第一年為11%,第二年為12%。

客戶購買理財遭遇“飛單”,320萬元血本無歸!什麼情況?

彼時,太陽宮支行理財經理郭某表示,“以後資金是否到賬,資金兌付全由我一人負責催辦”。

事情到了2013年11月,上述合同到期後,焦女士與理財經理郭某聯絡資金兌付一事,郭某卻稱上述產品的公司資金兌付有問題,預計三個月後能後還本付息。

然而,由於理財產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備募集資金、發放貸款及證券類投資產品的發行資質,該公司實控人鍾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6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公司資金兌付陷入困境之下,焦女士投資理財產品的本金及收益均無法兌付,造成實際損失。

涉事公司非法募資6億元,多家銀行牽涉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銀行理財“飛單”的受害者並不止焦女士一人。

法院判決書顯示,該案中廣發銀行相關工作人員代銷的“理財產品”為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觀言基金”)發起,其實控人鍾某在2012年至2013年間,以大觀言基金等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多位投資人簽訂入夥協議並設立10餘家有限合夥企業,再以有限合夥企業對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吉祥煤業有限公司等進行投資。

法院稱,該投資專案主要透過平安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北京銀行等理財經理向社會公眾宣傳上述投資理財專案並承諾到期還本付息(視認購金額承諾每年11-15%收益)的方式,非法吸收200餘名投資人資金共計人民幣5億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提到,其中有平安銀行、農業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等部分支行理財經理作證稱銷售大觀言基金公司上述產品的事實,部分理財經理得到大觀言基金公司的佣金,部分銀行兌付了大觀言基金公司沒有給合夥人兌付的本息。

根據非法吸收存款公司的實控人鍾某供述,其成立大觀言基金公司就是為了私募資金,用作投資到全國需要投資的專案上,公司共投資兩個專案,即內蒙古的吉祥煤業和山西臨汾的新天天然氣。公司共私募了400多客戶,新天天然氣專案共私募1.5億元,內蒙吉祥煤業私募了4.5億元。

鍾某表示,“我私募來的資金投資到這兩個專案上一部分,返還客戶本金和利息一部分,公司目前返款本金加利息共4億元左右,還有1.5億元沒有返還,共有180多個投資客戶沒有解決。”值得注意的是,鍾某表示,大觀言基金透過銀行理財經理幫其尋找客戶,“按每個銀行給我拉來客戶投資總金額的3%給銀行提點”。

法院在鍾某的判決中認定,鍾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6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以及罰金人民幣50萬元並退賠投資人的經濟損失等處罰。

廣發銀行被判承擔50%責任

由於焦女士此前投入的320萬元本金無法兌付,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賠償本金合計320萬元及相關利息損失。

法院根據焦女士向法院提交的材料認定,廣發銀行北京分行2015年1月23日作出《關於對涉及飛單三名人員調整處理意見的通報》,對私售第三方理財產品的宋某、郭某、程某解除勞動個合同的處理意見調整為開除處分。

法院一審認為,郭某在實施本案銷售行為時,基於其作廣發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銷售地點是被告的經營場所,與其執行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相應的法律後果由廣發銀行承擔。

客戶購買理財遭遇“飛單”,320萬元血本無歸!什麼情況?

法院在判決中表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原告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焦女士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此同時,焦女士在交易過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範意識也是該案所涉損失產生的原因。

法院認定,鑑於雙方分別存在過錯,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大小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力,酌情認定焦女士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就焦女士的投資損失承擔50%的責任。

此後,廣發銀行對上述判決不服並進行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不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發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最終,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被判決向焦女士賠償159.9萬元及相關利息損失。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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