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佈的深圳市分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外管檢[2021]44號)顯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七項違法事實,一是QDII超額度匯出,二是國際收支統計漏申報,三是B股客戶非同名賬戶取,四是H股募集資金境外專用賬戶超範圍使用,五是B股保證金賬戶超範圍支出,六是未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七是結售匯綜合頭寸報表遲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表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六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七條、第十條;《透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二條第(四)項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關於貫徹實施<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外匯管理條例》《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銀行間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第一部分“總說明”第六條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四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責令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1萬元人民幣,處以罰款101萬元人民幣;對責任人韓*警告,罰款8萬元人民幣。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專案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專案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外匯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外匯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外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