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1月26日訊 據生態環境部訊息,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以下簡稱《報告規定》),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報告規定》採用部門規章格式,內容分為七個章節,共三十四項條款,主要對定期報告、重要活動報告、建造階段事件報告、執行階段事件報告、核事故應急報告等報告要求作了明確規定。明確營運單位各類報告的報送單位,對月度/年度報告和重要活動報告報送“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其他各類報告報送“國家核安全域性”。
《報告規定》新增核動力廠安全效能指標季度報告、核動力廠裝置可靠性資料年度報告內容,將建造階段季度報告修訂為建造階段月度報告。取消了違反質量保證檔案的準則,參考執行事件報告準則增加了對共因事件或故障、安全屏障損傷、未預計工況、故意破壞、造假和欺騙等相關情況的條款。
《報告規定》明確停堆、超出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統整定值、違反執行限值和條件、主要實體屏障嚴重劣化、對核動力廠安全有現實威脅等事件應作為執行事件上報,同時增加了共因事件、網路攻擊事件、造假事件相關條款。此外,還新增適用於重水堆的報告準則。
(編輯:林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