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補現行監管制度空白,《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7號)》釋出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為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健全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內控機制,規範有效開展準備金監管工作,3月9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7號)》。

填補現行監管制度空白,《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7號)》釋出

出臺《實施細則》的背景是什麼?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加強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銀保監會於2021年10月釋出《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銀保監會制定併發布配套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是對《管理辦法》的解釋、說明及補充。

自2005年起,原保監會制定併發布了一系列關於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的規範性檔案,內容包括準備金內控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準備金報告等方面,初步構建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框架。在監管實踐中,我們發現保險公司存在人為調整分支機構準備金、透過準備金調節利潤等新情況和新問題。為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系統性,有必要梳理並修訂上述規範性檔案,統一以《實施細則》的形式釋出。

制定《實施細則》主要考慮是什麼?銀保監會有關人士表示,一是補齊制度短板。現行監管制度關於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準備金有利進展、分支機構準備金等方面均沒有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填補了空白。二是加強內控約束。當保險公司準備金計提發生變化且對公司影響重大時,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高階管理層會議集體審議,避免由於個人因素導致的準備金合規風險。三是細化精算意見。保險公司總精算師需對準備金評估結果的簽署明確的精算意見,分為“合理、不足、高估、無法表示意見”四類意見,覆蓋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各種情形。四是形成同向合力。透過制定具體、明確的規則,監管部門、保險公司董事會及高階管理層、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外部審計機構以及獨立的精算評估機構各盡其責,形成防範準備金風險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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