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公司自然人股權轉讓,何時需要對公司名下的大額資產等進行資產評估?
答覆
公司自然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要求出具評估報告。
提醒
(1)土地使用權;
(2)房屋;
(3)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4)智慧財產權;
(5)探礦權;
(6)採礦權;
(7)股權等。
以上7種高溢價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十條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