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平股份)股票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其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且存在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虛假減持行為,對熊模昌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證監會同日更新的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證監會決定對吳國榮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吳國榮實際控制196個證券賬戶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間(以下稱操縱期間或涉案期間),吳國榮控制使用“白某飛”等186個個人賬戶和“金谷·信惠18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等10個機構賬戶,共計196個證券賬戶(以下稱賬戶組)。
熊模昌與吳國榮簽訂《委託增持代持協議》等相關協議約定,熊模昌向吳國榮支付保證金,吳國榮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資資金。熊模昌透過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銀行賬戶,分三個階段累計向吳國榮指定銀行賬戶劃轉資金17200萬元,吳國榮按配資比例轉至其控制的配資賬戶。
吳國榮透過周某珍、李某等人幫助尋找並確定配資賬戶後,經李某莉、李某、湯某仁等銀行賬戶向配資賬戶劃轉保證金及利息。
吳國榮使用其控制的196個證券賬戶在操縱期間內,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盤中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方式交易“華平股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吳國榮主觀操縱市場的意圖明顯。操縱期間未能盈利。
操縱股價呈現四大主要特徵
行政處罰書顯示,當事人操縱華平股份股價呈現四大主要特徵。
一是連續交易。在操縱期間,熊模昌本人持有華平股份原始股佔總股本比為9.78%,賬戶組2018年2月2日持股佔流通股20.04%,與熊模昌本人合計持股佔流通股約達30%,2018年2月2日後賬戶組存在多個連續20個交易日買賣股份數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的30%,最高達到45.88%。
二是對倒交易。在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交易期間內,對倒交易持續整個過程,在213個交易日中有114個交易日存在對倒行為,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33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0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3個交易日,超過40%的有1個交易日,2018年5月18日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最高達到51.90%。
三是持股優勢。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賬戶組持有“華平股份”數量佔其A股流通股超過10%的有181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54個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26日流通股持股佔比最高為22.30%。
四是資金優勢。賬戶組在該股的交易中具有明顯的資金優勢,在操縱期間,賬戶組有193個交易日有買入交易,日均買入成交股數130.43萬股,日均成交金額1002.04萬元,佔此期間市場日均成交額的21.50%,其中151個交易日的買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賬戶組在其中173個交易日有賣出交易,日均賣出成交股數131.67萬股,日均賣出成交金額879.46萬元,佔此期間市場日均成交額的18.87%,並在94個交易日的賣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
拉抬股價意圖明顯
操縱期間,吳國榮控制的配資賬戶存在多次小單多筆拉抬股價行為,賬戶組多次出現申買價格大於申買前最新市場成交價情形,拉抬股價意圖明顯。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華平股份股票價格從6.35元/股上漲至7.1元/股,漲幅11.8%,期間最高價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現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盤價為3.81元/股。操縱期間賬戶組虧損32372.33萬元。
圖片來源:Wind
熊模昌與吳國榮的合作模式為熊模昌提供配資保證金,要求吳國榮買入“華平股份”數量佔流通股數量的15%,並維持股價,吳國榮負責配資並操作賬戶實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入賬戶進行檢視,但是無權進行操作,增持專用賬戶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後,剩餘盈利由吳國榮、熊模昌按照6:4比例進行分配,二人存在約定實施操縱職責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實,共同完成操縱行為。
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涉案期間,熊模昌持有9.78%“華平股份”,其與一致行動人吳國榮透過吳國榮控制的賬戶組大量買入“華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20.39%,與熊模昌共同持有的股份達到30%,未按規定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且在2018年2月6日後仍持續交易“華平股份”。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構成未按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約的違法行為。
虛假減持華平股份
熊模昌系華平股份原始股東,截至2015年年底熊模昌持股6683.32萬股,佔比12.66%,系華平股份第二大股東。2016年5月、6月,熊模昌將其個人證券賬戶交給上海迎水盧某文開展打新股業務使用。由於打新股業務按賬戶進行核算,儘管熊模昌證券賬戶市值較高,但也僅能獲得一份打新資格。為了賺取更大的收益,盧某文幫助熊模昌設計一個減持方案,即分別成立勤遠韶昌1號私募投資基金、勤遠韶昌2號私募投資基金和湧津湧鑫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湧津湧鑫5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將熊模昌個人證券賬戶內的持有的2.563%的“華平股份”透過大宗交易減持至上述四隻產品中,再使用熊模昌及上述四隻產品共計五個賬戶進行打新業務。
上述四隻產品資金均來源於熊模昌,產品成立後由熊模昌實際控制,盧某文進行操作管理。產品清算後資金劃歸至熊模昌。華平股份收到熊模昌權益變動通知後,分別於2016年11月4日和2016年11月16日對熊模昌減持情況予以公告。
綜上,熊模昌向華平股份報送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有關減持情況與事實不符,導致華平股份後續披露的相關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當事人被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證監會決定:對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模昌處以120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180萬元罰款。
對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模昌處以2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5萬元罰款。
對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綜上,對熊模昌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