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劃出紅線:禁止不當干預正常經營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0月17日電(黃盛)中國銀保監會在公開徵求意見4個月後,正式釋出實施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並明確指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此外,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託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係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違規股東往往透過表決權委託,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因此,為進一步遏制上述股權亂象,避免大股東透過私下協議規避監管,謀取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辦法》明確大股東不得委託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或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託參加股東大會。

據瞭解,近年來,銀保監會不斷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權監管,持續、系統地完善中國銀行保險業公司治理。《辦法》除了對大股東的行為進行約束外,在股權管理方面,對銀行保險機構也提出了要求。

《辦法》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風險傳染。

同時,《辦法》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為,並建立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資訊跟蹤核實、定期評估通報等機制,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銀行保薦機構大股東如何參與相關公司經營管理?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範大股東透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範圍內,透過公司治理程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援和鼓勵。

此前,銀保監會副主席周亮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釋出會上表示,銀保監會堅決清退問題股東,嚴格依法採取監管措施,透過嚴監管,倒逼銀行落實責任,不做就要處罰;要讓銀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控體系,依法規範經營;要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責任,具體和清晰化屬地責任;作為金融管理部門的銀保監會,也將履行好監管責任。

對於此次《辦法》的實施,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認為,將持續強化監管,指導各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大股東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推動大股東依法履行義務,規範行使權利,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股權的混亂是中小銀行特別大的問題。《辦法》對大股東認定標準和相關行為的規範,意在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也有業內人士向人民網財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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